【上诉人】刘先生、王女士
【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王女士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并经营樱花树苗、葡萄树苗等苗木繁育产业。现该地块面临征收,但征收方未对原告苗圃内的苗木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进行依法补偿,并强制推毁,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和王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和桑兆玉律师,希望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渡过难关。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但法院受理后,未经审理便做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刘先生两人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仔细查看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于刘先生两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未向刘先生两人释明。
同时,一审裁定将刘先生两人提起的《查处申请》定性为“请求查处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实际上,刘先生两人请求查处的是“违法用地行为”,这二者的违法行为实施主、客体皆不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刘先生两人向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的查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难显公正,是一份严重错误的判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再次指导刘先生两人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结果】
最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