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先生
【被告】广西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某市城管执法局”)
韦先生家住广西某镇的一个村里,在此合法拥有房屋,已建造十多年。房屋所在区域2011年开始征收,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12月18日这天,这幢居住多年的房屋被一帮人打着“违章建筑拆除”的旗帜给违法强拆了。三层房屋在挖掘机的轰鸣声中顷刻化为一片废墟,家中大量物品遭到严重毁损。
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韦先生向当地区公安机关申请查处违法强拆行为,严惩犯罪分子。但是区公安机关对此未作出任何回复。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便代韦先生就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向市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最终,经调查后,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城管执法局是违法强拆主体。
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韦先生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城管执法局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在庭审中,某市城管执法局辩称,其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而且对韦先生房屋的违章建筑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正确。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韦先生在建房时已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并且已经取得建房许可证,某市城管执法局的违章建筑认定无事实依据;此外,某市城管执法局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却在没有重新作出相关通知和决定的情况下强拆了韦先生的房屋,属于程序违法。某市铁路运输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市城管执法局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强拆韦先生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确认某市城管执法局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