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村第八村民小组、第九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
【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局”)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第三人】某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案情】
村民小组成员在广西某村拥有耕地230多亩,自1981年分田后至今一直耕种,从未闲置,但该土地于2018年10月1日遭到非法破坏,被不明施工人员强挖和填埋,村民小组成员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得知,该涉案土地已于2014年5月被市资源局出让给第三人投资公司,并于2014年10月16日向该投资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8年11月30日核发《不动产权证》。村民小组成员认为征收部门对该土地未经前期调查、公告等程序、甚至未告知村民小组成员等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对案涉土地的征收不合法,故市资源局的行为违法,为此,村民小组成员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维持了市资源局向第三人投资公司作出的《不动产权证》。
村民小组成员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雷亚律师代理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市资源局于2018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投资公司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二、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维权经过】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以及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征收时,必须经公告组织实施,并给予土地征收补偿,而市资源局在2014年1月在对涉案土地未经征收补偿情况下就挂牌出让,属于程序违法。
【胜诉】
鉴于2018年9月29日某镇政府与村民小组分别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已落实了对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第三人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涉案土地已进行开工建设,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市资源局于2018年11月30日向第三人投资公司核发的《不动产权证》违法;
二、撤销被告市政府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