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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违建强拆案例:尚未拿到征收补偿前夫代其签署了《申请交房验收单》后房屋被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9-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济宁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

  【案情简介】

  陈女士在山东省济宁市有一处合法房屋,2018年5月,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陈女士的房屋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8年9月12日,陈女士与征收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尚未拿到征收补偿。2018年9月28日,陈女士的前夫代其签署了《申请交房验收单》,陈女士事前无委托,事后无追认。2018年10月3日,住建局将陈女士涉案房屋拆除,毁损了屋内部分动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提出,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即使在拆迁户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也必须按照和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陈女士虽然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未实际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交房验收单》也不是陈女士本人签字,陈女士没有委托也没有追认,所以涉案房屋并未实际交付,陈女士对该房屋仍享有所有权,住建局强拆陈女士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律师指导陈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且陈女士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不存在强拆行为。

  律师提出,首先,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陈女士房屋于2018年10月3日被违法强拆,2019年7月29日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其次,虽然陈女士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并未实际得到拆迁补偿安置,《申请交房验收单》是陈女士前夫所签,陈女士没有委托也没有追认,住建局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当属违法。

  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住建局不服提起上诉。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亦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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