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先生等三户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邢芳律师
【被告】洛阳市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洛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案情】
白先生等三户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某村,现因洛阳市某建设项目需要面临征收,2019年3月19日,洛阳市某镇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该镇国土资源所共同作出《通知》,责令白先生等三户在3月25日前自行将违章建筑拆除到位,逾期不拆除将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白先生等三户认为该《通知》的作出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白先生等三户以管委会与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通知》。
【维权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被诉《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问题;三是被诉《通知》是否合法。
关于被诉《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被诉《通知》不仅有对违章建筑的认定,还有责令相对人限期自行拆除的命令,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白先生等三户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适格的被告问题,本案中《通知》是由洛阳市某镇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该镇国土资源所共同作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知,洛阳市某镇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虽是街道办成立的临时机构,但其行为法律上应视为管委会的委托,由管委会承担责任,故管委会是适格被告,此外,镇国土资源所为街道办的内设机构,其行为应由街道办来承担责任,所以,街道办也是适格被告。
关于被诉《通知》是否合法,行政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调查登记表只显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检查,仅对房屋的基本结构和建筑面积进行了确认,而对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是否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是否属于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等事实均未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在此基础上适用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属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另外,管委会与街道办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也未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未提供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被诉《通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洛阳市某镇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和该镇国土资源所2019年3月19日共同对白先生等三户下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