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省南通市某区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刘女士、刘先生
【案情简介】
2012年刘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被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一直未主动交出房屋。2018年7月房屋被强拆。刘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邢芳律师代理本案。拆迁律师介入后指导刘先生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街道办以其不直接负责拆迁,本案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权属应转归拆迁公司,拆迁公司的拆除行为不应认定为街道的行政强制行为为由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刘先生虽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未自愿将房屋交付拆除。拆除时有街道办工作人员在场,现场拆除活动由街道组织。该行为有明显的行政管理特征,拆除行为也明显与街道完成辖区内搬迁工作的行政执法目的有关,其他企业法人、组织或个人并不具有组织、主导搬迁的职责和权限。即使拆除行为由拆迁公司负责,拆迁公司的行为后果也依法应由街道承担。因此,街道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胜诉】
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房屋强拆等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