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慕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
【案情】
慕先生系甘肃省庆阳市某村村民,因当地某工程项目,2018年10月慕先生的房屋受到了第三方施工的侵害。但过了一个月此事仍未解决,慕先生便向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并提交了申请,请求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该第三方的施工行为。但直到法定期限届满,慕先生也未收到任何答复,慕先生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但一审法院以慕先生不具备利害关系,以及未提交证据证实庆阳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进行查处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裁定驳回了慕先生的起诉。
慕先生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该裁定,后又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上诉。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本案中,慕先生有财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针对县住建局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某县人民法院的某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