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女士
【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区城市管理局”“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曾女士的房屋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街道某号,该房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面积分别为412.64平和52.05平,房屋性质为非住宅 ,该土地房屋是企业为了解决职工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申请了改制,委托人作为本企业职工拍卖购得该房屋,拍卖时该房屋已年久失修,接近于危房,原告积极进行修缮和加固,目前房屋面积有800平左右,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给予的征收拆迁补偿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原告与拆迁部门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被告于2019年11月某日下发了依法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物的公告,于2019年12月4日做出了搬迁腾房通知书,要求原告腾房,逾期将组织人员将房屋拆除,2019年12月6日上午十时左右,原告房屋全部被拆除完毕。至此,委托人曾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本所朱艳姝律师,李丽娜律师负责承办此案件。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情况详细地梳理了维权方案,京平拆迁律师在案件中协助委托人整理了全部证据共计六项,并对被告提交的共计七项证据逐一审查,针对个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目的性依法提出异议。律师指出,本案中案涉补偿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做出,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就将原告的房屋拆除,并没有保障原告复议及诉讼的权利,且即使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定已经对原告进行了补偿,但也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请求确认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江西省赣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共同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依法对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征收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时并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某街道办事处、江西省赣州市某区城市管理局共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承担。
【拆迁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听取相关意见,了解相关法定程序,遇到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请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