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一家子系广西柳州市某村村民,2013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林某家的唯一住房因柳州市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某项目,被纳入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时光匆匆,八、九个年头过去了,该地块绝大部分房屋陆陆续续均已得到补偿安置,但林某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却始终没得到解决。一家人一直期望能尽早解决这个一拖数年的问题,尽早步入新生活中。
机缘巧合下,林某一家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陶朦朦律师、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组成“金牌”律师组合代理自己的案件。
在分析了委托人案件情况后,三位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帮助委托人将负有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被告某政府诉至法庭,请求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庭审交锋】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具有对案涉房屋性质作出认定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被告辩解
1.其具备实施某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的职权及主体资格。
2.其实施该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合法,并提交了2013年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2018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案用于证明其征地程序合法。
3.原告位于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不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且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在补偿范围内。被告提交了2014年当地国土部门作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用于证明原告房屋不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还提交了限拆决定书等文件欲证明房屋系违章建筑。
京平拆迁律师一一驳斥
1.被告具备征地土地的职权和主体资格不假,但这也更加证明被告负有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2.被告辩称征收程序合法,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证明征收地块的条件成立,不能证明程序合法,更不代表被告对本案诉争房屋已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3.被告辩称原告房屋不是无证唯一住房,但原告提交了《无证唯一住房证明申请书》且该申请经过了公示,同时结合被告提交的2018年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案以及2014年当地国土部门作出的有关无证唯一住房认定的规范性文件,恰恰可以证明原告房屋符合无证且唯一住宅的认定标准。
4.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但其提交的限拆决定书等文件从未向原告送达过,相反,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测绘评估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测绘并作出报告,确认了房屋建筑面积并明确将原告之一(户主)列为被拆迁人,在征收过程中也与原告就房屋补偿事宜进行过协商,还告知过所能获得的具体补偿内容。从以上种种可见被告辩解并不成立。
5.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迟迟无补偿安置,被告也未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且房屋在庭审时已被强拆,被告应为此承担相应补偿安置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补偿安置的义务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而不应造成补偿安置问题长期无法解决,从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请合法合理。判决如下:
【律师说法】
现实中,遇到征地拆迁,一拖拖了好几年被征收人都没有得到补偿安置的情况屡见不鲜。行政机关持续不作为,始终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将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处置,这种拖延行为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遇到这种情况,京平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帮助下有针对性地提起相应程序,要求负有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自家房屋或者土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