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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违建强拆案例:合法肉鸡养殖场因征地变成违章建筑,收到违建拆除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7-27

  陈先生在河北邯郸市的某村庄内拥有合法的养殖场,约占地5.5亩,进行肉鸡养殖。因当地进行项目改造工程,陈先生的养殖场被纳入了拆迁范围,但是陈先生却没有见到任何的征收批准文件等其他合法手续,陈先生也一直未签订任何的补偿协议。

  2020年7月24日,相关部门对原告陈先生下达《违建拆除通知书》,认定陈先生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并且要求陈先生在两日内自行拆除。陈先生不服,提出复议请求,要求上级部门撤销该《违建拆除通知书》。但是相关部门在接受行政复议材料后,却以陈先生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所依据的文书已经被相关部门2020年8月17日下达的《违建拆除决定书》所覆盖,据此不予受理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陈先生收到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后,发现自己从未收到过任何的《违建拆除决定书》,陈先生很是气愤,经过多家律所走访,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王维雪律师、邓红欣律师、马星星律师代理本案,将相关部门起诉到法院。

  

河北邯郸违建强拆案例:合法肉鸡养殖场因征地变成违章建筑,收到违建拆除决定书要求自行拆除

 

  【庭审辩驳】

  被告在法庭上,声称已经给陈先生送达过《违建拆除决定书》,但是经过法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庭审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三被告未提供作出《违建拆除决定书》的证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辩称原告租赁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不具备养殖的条件,但被告未提供案涉土地属于基本农田的证据。京平律师指导陈先生提供了租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据证明案涉土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进行反驳。

  被告辩称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但未提供原告拒绝签收《违建拆除决定书》并留置送达的视频资料。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被告辩称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已判决拆除行为违法,事实上的拆除行为已将《违建拆除决定》的行为覆盖,但《违建拆除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拆除行为系行政强制行为,故法院也未予采信。

  被告辩称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但京平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综合执法局在《违建拆除决定书》上盖章属于适格被告。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违建拆除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京平律师帮助陈先生取得了最终的胜利,维护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合法养殖场,被下达《违建认定通知》,即使要拆除,相关部门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更何况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屋系合法养殖场,相关部门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说拆就拆,违反法律规定,必将对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站在中立角度,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本案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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