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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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案例:房子被当“违章建筑”拆除无家可归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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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某文、张某坤 张某武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利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泰兴市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文与张某坤是父子关系,在本村建造两间两层构筑物一幢,与该房屋共用一墙的另一房屋为张某武合法所有。因为该处涉及拆迁问题,委托人与拆迁办针对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儿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家中只有张某文和老伴,鉴于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张某文和老伴年纪大了,害怕拆迁办对其采取极端手段逼迫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不敢在该房屋内居住。而躲避不能解决实质问题,2017年12月,张某文和儿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决定委托律师为其维权。并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利律师、魏巍律师、吕秋香律师。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刚刚介入,张某文、张某坤的房屋就被不明机构委托的拆迁队伍强拆。而且,当天对与其房屋共用一墙的张某武的房子也实施了拆除。为了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武也找到京平拆迁律师团,迅速启动了维权程序。针对违法强拆问题,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张某文、张某坤及张某武向公安申请对违法强拆查处,在公安期满未答复的情况下,紧接着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确定作出拆迁行为的主体为泰州市某政府。随后指导委托人张某文、张某坤及张某武以镇政府为被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泰兴市某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主张原告张某文、张某坤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对原告张某文、张某坤的房屋进行拆除是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违法情形。主张原告张某武的房屋被拆除,为其委托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某公司在拆除张某文、张某坤的房屋时误将张某武的房屋拆除,现该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该公司承担“误拆”责任。

  京平拆迁律师分析后,主张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依据,且原告张某文、张某坤房屋所在地块存在征收项目并经被告评估,被告实施拆除行为违法,是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规避行政补偿职责”。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委托的某公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泰兴市某镇政府为委托方才是适格主体,且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举证期限已过法定期限,不应当予以采纳。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主张在有己方工作人员在现场的情况下,主张对原告张某武的拆除行为为“误拆”又无其它证据证明,且张某武宅基地在修路时被实际占用,“误拆”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胜诉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提交拆除行为的证据、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据。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对原告张某文、张某坤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对原告张某武房屋的“误拆”行为违法。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拆除原告张某文、张某坤建设的位于泰兴市某镇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泰兴市某镇政府拆除登记在原告张某武名下的坐落于泰兴市某镇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违章建筑”是征收中常见的名词,尤其是农村地区,征收补偿协议谈不拢时,地方政府往往以无证、没有规划许可等为由认定被征收房屋为违章建筑并下达拆除通知。但事实上“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从认定程序到确认主体都有法律规定,不是拆迁办说“违章建筑”就一定是的。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大家不仅要关注实体问题,同时也需要关注程序性问题,二者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建议各拆迁户,在遇到该类情况时,保存好各种证据,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及早介入案件,以此能最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江苏泰兴违章建筑拆除案例:房子被当“违章建筑”拆除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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