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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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案例:未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直接违法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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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韦先生等四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宋金玉律师、贾毅超律师

  【被告】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

  韦先生等四人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某村,2018年5月18日,执法局的多名工作人员及不明身份人员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韦先生等四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并且造成屋内财产的严重损毁,给韦先生等四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韦先生等四人认为,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韦先生等四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执法局于2018年5月18日强拆韦先生等四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村房屋的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本案中,执行局对涉案房屋强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但执行局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上述规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未告知韦先生等四人有关救济途径,在实施强拆前,未给予韦先生等四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告知韦先生等四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行局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此外,涉案房屋位于农村,建于2000年前后,虽缺乏有关规划许可等批建手续,但亦是韦先生等四人个自安身立命之所,综合考虑房屋建造的历史背景,农村的特殊状况,及农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且,更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房屋缺乏规划许可等手续并非建房人主观故意不办理,建房当时农村对建设行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客观情况以及历史背景,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让韦先生等四人个自唯一的安身之处丧失。故不宜简单的以违章建筑论。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柳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18日对位于柳州市某村原告韦先生等四人所建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

  广西柳州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案例:未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直接违法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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