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拆除“违章建筑”是拆迁办进行无偿拆迁的“捷径”吗?
【要点提示】
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认定,仅以缺乏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为由,并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建筑违法的结论,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企图无偿拆迁,实际上是对拆迁户财产权益的掠夺。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行终字第X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张波律师、曹星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金州新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司从2002年开始租用所在村土地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07年,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所在区域进行了航拍,该公司房屋在航拍范围内。2011年7月起,某公司房屋面临拆迁,拆迁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2年12月21日,区城管局对某公司作出大金城行限拆决字(2012)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内容为:经查实你单位坐落于大连开发区某地的建筑物,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此违章建筑物无偿拆除,逾期仍不拆除,将依法强拆。某公司随即聘请当地律师提起复议,其后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城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收到复议决定后,某公司辗转联系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代理诉讼及其他维权事宜。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张波、曹星三位律师负责全权处理某公司的拆迁补偿维权事宜。几位律师随即协助某公司对本案提起诉讼。
【审理】
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上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审判决作出后,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当事人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区城管局在行政程序中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涉建筑是否存在某公司所主张的并非其建设等情形,并未对该建筑的建成时间、形成原因等具体情况予以调查,也未就该建筑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建设向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仅以未提供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就认定某公司系违法建设行为人、案涉建筑系违章建筑,并据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所涉建筑系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未经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应适用当事人行为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014年8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大金城行限拆决字(2012)XX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评析】
本案堪称“违章建筑”拆迁维权的典范。
在征地拆迁的实际工作中,针对无证房屋,拆迁办往往更加有意压低补偿,而在与拆迁户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则“另辟蹊径”以“违章建筑”责令其拆除,以达到低成本拆迁甚至无偿拆迁的目的。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拆迁户长期居住生活的房屋,因为拆迁补偿问题而一夜之间被安上“违章建筑”之名,本案正式如此。在拆迁征收实践中,拆迁征收人往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按是否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来判断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拆除或者是否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有失偏颇的。
对于此类建筑,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即便是违章建筑,也并非一律无偿拆除,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条件可以补办手续的,可以处罚后按规定补办手续。因此,违章建筑拆除与正常的房屋征收拆迁不能混为一谈,更不是拆迁办进行无偿拆迁的“捷径”。
然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面对拆迁补偿的巨大利益差距,拆迁办往往倾向于过度依赖拆除“违章建筑”这一“捷径”,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户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在与政府博弈的过程中也处于相对弱势。实际上,肆意利用拆除“违章建筑”之名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但是即便是违法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成功撤销的,也仅仅是极个别案例。本案如果没有专业拆迁律师及时介入,并在诉讼中精确地逐一指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之处,那么当事人的房屋很可能也像其他诸多被拆迁房屋一样,难逃违法强拆的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