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违章建筑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养殖 强行拆除
【基本案情】
华先生(化名)在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某处集体土地上拥有约5亩的养殖地及部分1990年初建成的房屋,该地块的使用权乃是多年前因历史原因合法置换而来,2014年当地一项所谓的重点工程启动,使华先生的房屋及养殖场所面临拆迁。华先生不仅在拆迁过程中未见征地批文及其他任何法律文件,安置补偿也未考虑其商业经营因素,因补偿极不合理,双方一直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随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4年7月16日,华先生收到莱芜市钢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就在华先生还琢磨着这个通知书的来意之时,2014年7月17日凌晨3:30,在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一帮人浩浩荡荡地强行进入华先生家,如狼似虎,将华先生的房屋及养殖设施暴力非法违法强拆,因事发突然,房间内所有的物品及所有养殖的活兔都被废墟掩埋。面对事发后无警问津的情形,已经出离愤怒的华先生毅然进京寻找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决心用法律程序来讨回公道。经过比较筛选,华先生来到了北京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也从此开启了一扇法律维权的大门。
【维权亮点】抽薪止沸,一举撤销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由资深首席顾问赵健律师、资深实力派主办律师王奇兵、李霞律师共同代理此案。经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根据其描述的情况和手头的一些材料,律师认为这个案件有一些难度,毕竟养殖场已经被拆掉了,而处于被动地位的当事人也没能在违法强拆之时取证,能不能获得最终合理的结果,一切都没有定论。但是一向善于挑战和从不服输的京平拆迁律师认定这起案件存在很多的违法之处,决定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其合法利益,让法律还其一个公道。三位律师火速为当事人制定了一套最佳的维权三步曲:知己知彼——调查取证、抽薪止沸——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蛇打七寸——起诉违法强拆,本案例所讲述的便是这其中第二曲的故事。
针对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律师看出了很多问题,当事人的房屋等所在地块乃是集体土地,区城管局竟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显然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并且,区城管局作出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此外,区城管局在送达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基于以上诸多违法点,律师立刻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指导当事人向相关的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4年9月28日,莱芜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一份公正的复议决定,确认了该份《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之处,并依法撤销。至此,华先生顺利赢得了自己拆迁维权的阶段性胜利,拆迁办企图借“违章建筑拆除”的旗号实现快速拆迁,随便让区城管局下了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第二日便强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现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被认定违法并撤销,拆迁办自认为合理合法的执法依据被彻底推翻,尽管目前委托人的养殖场损失还没有得到补偿,但是这场胜利已经为下一步的赔偿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拆迁律师说法】
面对华先生这种被违法强拆的事件,广大拆迁户必须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一定要保存好拆迁现场和拆迁过程中的证据,其次就是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锁定违法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面临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拆迁户一定要对这些基本法条有清晰的认识。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37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盒日期等重要事项。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由此可见,任何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在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维权期限之内,任何人不得作出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且拆迁户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任何人不得剥夺。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只有积极的运用法律,权利的价值才会完全体现,法律的公正才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