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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建强拆案例:违法作出违法强拆决定,政府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11

  问题提示:撤销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是否意味着同时也撤销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点提示】

  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就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XX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张波律师、曹星律师

  2009年6月10日,镇政府向纪先生颁发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纪先生在密云县河南寨镇某村建房;同日,镇政府在纪先生提交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了同意建设的意见。2010年7月,纪先生开始新建房屋。2011年11月22日,在另外一案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于2009年6月10日对纪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后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2012年8月21日,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河政限拆字[2012]XXX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纪先生建设的上述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纪先生限期拆除上述房屋。2013年8月1日,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河政催字[2013]XXX号催告书,后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河政违法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拆决定。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张波、曹星三位律师承办本案,三位律师随即协助纪先生针对上述强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

  一审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密行初字第XX号生效判决仅撤销了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纪先生所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镇政府在纪先生已取得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该许可的效力尚未经法定程序予以否定的情况下,认定纪先生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014年9月23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密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密云县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3日对原告纪先生作出的河政违法强拆字[2013]第XXX号强拆决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败诉方镇政府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被诉强拆决定,驳回纪先生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既包括镇政府在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其建房的意见,也包括颁发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行初字第XX号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了镇政府对纪先生作出的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不仅撤销了镇政府在该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其建房的意见,也撤销了镇政府颁发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京平拆迁律师随即协助委托人纪先生沉着应诉,坚持一审中的代理意见,认同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强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2014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XXXX号行政判决,驳回镇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中,纪先生在建设涉案房屋之前,于2009年6月10日取得了镇政府颁发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目前该许可证的效力尚未经法定程序被否定,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其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作为依据,就认定纪先生所建涉案房屋为违法建设,作出被诉强拆决定,正如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书所载,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第二次审理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撤销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是否意味着同时也撤销了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认为,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一项行政许可,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就是合法有效的。尽管本案中纪先生是在同一天取得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意见和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也主张纪先生取得上述手续时只提交一份申请,并以此认为这两项手续具有整体性,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申请审批行为被撤销后也意味着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镇政府虽然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在提出上述主张的同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因此两审法院没有采纳镇政府的意见,最终认定被诉强拆决定应予撤销。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所以即便获得一审胜诉判决,在其正式生效前也不能掉以轻心,实践中也不乏在二审中胜利果实得而复失的事例,所幸在本案中,三位律师的专心、专注、专业一如既往,最后才成功地为当事人巩固了胜诉结果,避免其房屋遭遇违法强拆。

  纪先生对三位律师的出色表现十分满意,特向三位律师各赠送一面锦旗,以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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