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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违建强拆案例:二审判决确认镇政府无违法强拆主体资格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17

  【关键词】强拆 违章建筑 违法强拆主体资格 城乡规划法

  【基本案情】

  当事人金女士(化名)是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某村的居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宅。2011年3月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蓟县新城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蓟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蓟县渔阳镇二十个村的集体土地,而这些土地又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定为国有。金女士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在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拆迁办认为金女士的房子都是违章建筑,补偿非常低,金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补偿结果,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4年5月5日上午,蓟县渔阳镇政府派人趁金女士家中无人,强行闯入其住宅,将房屋全部推到,屋内财产全部被损毁或丢失。金女士得到消息立刻赶回去制止,但是面对浩浩荡荡带着钢盔铁甲的违法强拆队伍已无力回天,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全部拆完。金女士对此忿忿不平,她深知如若不诉诸法律,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事件很可能不了了之,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朋友的推荐下,金女士找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知名很高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一个咨询电话听了律师的讲解之后,便毅然下定了决心请京平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维权亮点】 锲而不舍、守文持正,通过否定违法强拆主体资格继而从本质上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后,由首席资深顾问律师赵健律师、资深主办律师葛容律师章赛艳律师三员大将具体负责此案。三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后,立马为当事人量身定制了一套维权方案,除了启动基本的法律调查程序之外,违法强拆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个诉讼必然是维权的当务之急,于是律师一纸诉状,将被告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送上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在一审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对拆除当事人房屋的事实直言不讳,而且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理应拆除,因此,违法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提供了很多证据来支持自己。虽然律师不慌不忙地对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当庭辩论,但2014年8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 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强拆凌女士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一审判决中却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原告未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这句话明显认定事实错误,而且如此一来,镇政府违法强拆原告房屋之事,仅仅是程序上违法,法院的判决使得一个严重的违法强拆行为华丽转身、一笑而过。律师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从本质上否认了违法强拆行为的违法性,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必须予以纠正,于是,律师连夜起草了上诉状,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错误事实依法改判。在上诉状中,律师依法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强拆房屋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系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原审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但上述条文主要是针对正在建设的项目进行处罚的依据,而非针对已经长期存在的房屋。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没有授权其他政府部门行使相关权利,因此,被上诉人镇政府作为镇一级的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执法权限,被上诉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越权行为。在代理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下,2014年11月20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对镇政府是否具有对当事人未经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造的房屋实施强拆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重新作出认定,渔阳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七十七条实施的违法强拆房屋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这才是淋漓尽致地展现了专业拆迁律师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彻底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还事实以真像,还当事人以公道。

  

 

  【拆迁律师说法】

  在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不予补偿的“违章(法)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者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法)建筑的唯一标准,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很多时候是因为社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产权人主观之过。但是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一个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上来先给你定个违章(法)建筑,将拆迁户打懵,在你还没回过神的功夫就将错就错地将房子拆除了,如果当事人不懂法律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本案就是地方政府借违章(法)建筑违法强拆房屋的典型案例,在律师的专业质证辩论下,一审法院不得不承认违法强拆违法,但是却极不情愿认定政府违法强拆房屋属主体违法,这便呈现了一个严重的违法强拆行为变成一个仅仅是程序上违法的轻描淡写的效果,而这样对当事人来说却极为不利,因此,律师不折不挠坚持到底一定要法院从违法强拆主体上确认违法,从问题的本质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真正的行家里手,便是从这些细小之处见高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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