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能否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是否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书决定后,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墙上,是否符合送达的规定?
【要点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墙上,不符合送达的规定。
【案例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复决[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黄先生等15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黄爱华、程波、程东胜、葛容、王立江
被申请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
黄先生等15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的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房屋。由于当地政府对房屋所在地段重新规划,该区域内的房屋面临拆迁。由于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2015年3月6日,市规划局以编号的形式对黄先生等15人作出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黄先生等15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建设构筑物,属于违章建设,并决定处罚黄先生等15人自接到其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构筑物。上述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张贴在相关房屋墙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先生等15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库建辉、黄爱华、程波、程东胜、葛容、王立江担任黄先生等15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针对上述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黄先生等15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黄先生等15人未能提供各自房屋在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对应房屋编号,市规划局也未查明上述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房屋编号相对应的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理认为:市规划局依法负有对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职责。市规划局未能逐个查明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房屋编号相对应的相关人员与相关涉嫌违章建筑房屋的基本情况,认定事实不清。市规划局在作出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黄先生等15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市规划局作出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采取张贴方式送达黄先生等15人,不符合送达的规定。2015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桂建复决[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拆迁律师评析】
在拆迁实践中,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即便是“违章建筑拆除”,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关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市规划局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所以被撤销,主要原因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连每份处罚决定中房屋编号具体对应哪些房屋都未查明。
其次,关于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市规划局显然没有遵循上述规定。
最后,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市规划局在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涉嫌违法建设的房屋墙上,不符合送达的规定。
对于普通的拆迁户来说,盖有相关部门公章的法律文书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一般人也很难看出其中的门道;而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眼中,违法行政行为则原形毕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