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能否直接实施强拆?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违法强拆,从上述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不得违法强拆。
【案例索引】
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201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傅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李利、魏巍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傅先生在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某村拥有一套房产,并持有权属证明文件。由于当地政府对傅先生房屋所在地段重新规划,该房屋面临拆迁。但在补偿安置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始终僵持不下。2015年3月15日下午,傅先生的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傅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拆迁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库建辉、李利、魏巍共同承办傅先生的案件,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维权事宜。
经过前期法律调查程序,京平拆迁律师从区管委会处调取相关证据,确定了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遂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协助傅先生针对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审理】
行政复议过程中,区管委会提出傅先生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重庆市万盛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区规建局)于2015年3月12日对傅先生作出了《限拆决定书》,责令其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2015年3月12日,区规建局向区管委会上报了《关于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的请示》,提请区管委会责成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对傅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2015年3月13日,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的批复》,同意强拆傅先生的上述房屋,并明确由镇政府做好群众稳定工作。
复议机关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查明:2015年5月6日,镇政府强拆了傅先生的房屋。
重庆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区管委会认为傅先生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区管委会在限期拆除傅先生房屋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批复同意区规建局强拆其房屋的请示,并责令镇政府组织实施强拆行为,未充分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2015年7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2015]XXX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区管委会强拆傅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评析】
无论是对合法房屋进行强拆,或者是对涉嫌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拆,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对于违章建筑的强拆,不仅有实体认定的严格要求,也有拆除程序的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
据此,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后,在限期拆除期限内直接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实际上,不仅仅是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得直接违法强拆,从上述规定来看,即便是限期拆除期限届满,但只要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也不得违法强拆。本案中,看似违法强拆前作出了决定、违法强拆也经过批复,但实际上,如此“雷厉风行”的强拆行为,反映的不仅仅是拆除时间的问题,本质上是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剥夺。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而进行违法强拆的情况比比皆是,然而大部分拆迁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又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协助,导致在漫长的信访过程中丧失了诉权,也错过了法律救济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