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程序违法,即使已签署也可被撤销
新施行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在实践中签署协议时常见情况有:不告知签署文件内容强迫签空白协议、拆迁办干预拆迁胁迫签字、村中部分行政人员威胁要求签字等等情况。那么我们怎么区分“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呢?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即合同签订的一方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主要表现于:1、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例如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对标的物性质及数量的误解,听闻、误传、误写等。2、表意人因该错误无意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无意中错误的传达了真实的意思,让其他人领会错意。
而欺诈中的情况有:1、欺诈者对相对人有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的故意;2、被欺诈方因该欺骗陷入、维持或者加深错误的认识;3、被欺诈方因该错误认识为意思表示;4、欺诈者的欺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而对于显失公平的定义则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此情况多发生于拆迁办不向拆迁户详细解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而拆迁户对协议内容又不了解,等被拆迁后得到远低于正常补偿时才知晓。
以上情况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下,都可以通过诉讼过程确认拆迁补偿协议程序违法,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
因拆迁办过错造成损失,应判决予以赔偿
该司法解释中还规定“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另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当我们的房子遭受到违法强拆后,依照相关法律对因拆迁办过错造成房屋及房屋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实践中,被迫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事件屡见不鲜,征收方及村干部的公权力,以及私下受雇拆迁的外部干扰力量不断地威胁着拆迁户的权益。在此建议大家,在拆迁过程中,无论签署任何文件都应仔细阅读确认内容,不要因为盲从无形中损害了自己的个人权益。保留好所有证据,这样在诉讼的时候可以更有利的支撑您的诉讼理由。如果您遇到具体情况,也可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帮助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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