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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已上报人大常委会审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19

  

  昨日(3月6日),当位于北京会议中心的政协农业界别小组讨论结束之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便被媒体记者团团围住。在抛向他的各种问题当中,城镇化进程当中的土地补偿仍旧是个焦点。

  土地流转要注意规模适度

  在昨日的分组讨论结束之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农村土地问题采访陈锡文。当谈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时,陈锡文对记者回应称,国务院已针对这一条例进行过研究,现在正报人大常委会审议。

  陈锡文表示,土地问题相关的政策规划一定要慎重,“你要考虑这个社会发展,考虑到农民的利益,急匆匆弄出来的东西往往出毛病,但土地这个问题你用了是改不了的,你农地改成建设用地,高楼大厦建起来了,你觉得不对了,已经没法改回去,所以像这样的事儿要非常慎重。”

  几天前,陈锡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出应对土地流转问题值得注意的两大问题:一是片面追求规模化倾向;再就是原先的土地流转更多是户与户之间,现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工商资本进入了农业。

  昨天下午,陈锡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再次强调,土地流转要注意适度的规模,“这个规模可大可小,但一定要适度规模经营。”

  由于城镇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过程,其中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往往多变。陈锡文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有农民这样说,我之前那个地方变成大商场了,这个很贵啊,你得补我很多,但隔壁原来那户人家一看,他的地现在变绿地了,你说变多少钱,政府往里面花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地弄下来,要补多少钱呢,没办法解决,必须从综合规划行政综合区别定价。”

  政府规划对土地估值影响大

  陈锡文特别针对土地补偿标准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他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差别非常大,土地的稀缺程度在各地不同,多少才是合理,这没法讲,一个地方一个样。”

  他也提到按照过去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根据产出值的倍数来给予补偿,标准是不得超出最高标准的30倍。但他强调,这种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完善,怎么补偿其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东部沿海的一些城市和地区,补偿标准早已远远超过30倍的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就在2012年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已经将现行有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上限的内容予以删除。

  在城镇化过程当中,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规划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陈锡文认为,一块土地的增值程度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规划。只要这块地被划到建设用地里面,就变成建设用地,就可以增值。

  陈锡文还驳斥了理论界现在流行的一种说法,就是让农民确权登记,明确这块地是谁的,这样就可以挣大钱。他表示,如果明确了这块地是农村用地,就算是转让多次也很难增值,“只有当规划变为建设用地的时候,这时候才有增值。”

  陈锡文还强调,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会出现机会不均等的情况,对此只有在非常科学公平的情况下制定的规划,让大家都能参与,才是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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