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涉及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理应合法进行。但实践中,拆迁办违法强拆的现象实在不少,大家心中要有一杆秤来衡量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介绍几种农村房屋拆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擦亮眼!
没有征地批文,拆迁行为违法!
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的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就是咱们常说的“征地批文”。因此,有没有征地批文,是判断征地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等没有征地批文的形式都是违法的。
那么,有了征地批文是不是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呢?当然不是!首先,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只有两年,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其次,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其征收审批权限只属于国务院。因此,对于土地征收维权案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查实所征地块是否包含基本农田,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省级人民政府就无权对基本农田进行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常常会涉及到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问题。此时,农民朋友要记住这样两句话:“法无授权即禁止”、“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
首先,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不同规划区域内的执法主体。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级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政府要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是违章建筑的认定。实践中,街道办跑去乡村规划区执法,或是乡政府管到城市规划区,都是违法的!
其次,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是一律拿不到拆迁补偿!关于无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大家可以参考《无证房都没有拆迁补偿?千万别再被骗了!》。实践中,常常出现拆迁办为加快拆迁进度,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拆迁”的情况,大家一定要保持警惕。
最后,对违章建筑需要强拆的,需经催告,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的,方可依法强拆。如果期限尚未届满,拆迁办即违法强拆拆迁户的房屋,就是违法的!
房屋说拆就拆,哪有那么容易?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交出土地。但是,法律并未赋予其强制实施权,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其自行拆除了被拆迁农户的房屋,是违法的!
非法截留拆迁补偿,实在太荒唐!
征收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费。村集体可以预留一定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比例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就能决定的,需要符合当地规定。而对于青苗的补偿费用,市、县级政府要监督、保证青苗补偿费被直接支付给所有者,如果推脱说已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出了问题直接找村委会等,都是违法的!
拆迁中,拆迁办的违法行为存在很多情形,难以为大家一一列举。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保持警惕,提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祝愿大家新年都有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