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以家庭为单位,户口和村民资格是影响拆迁补偿多少的重要因素。加上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出嫁女的权利被漠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她们成了拆迁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我们经常听到很多女性委屈的倾诉:为什么我在娘家有地,娘家拆迁的时候不给我拆迁补偿,婆家征地的时候还是没有我的拆迁补偿?
为什么被这样对待?女性结婚生子,不管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都承载重大的意义,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为何拆迁补偿的时候被忽略,来回推诿,仿佛成了累赘?
很多想维权的女性反而被人当成“不驯服、不听话”的另类,招惹非议,仿佛做了什么让自己抬不起头、让家人蒙羞的错事。是什么让女人这么不容易?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咽……
其实,“出嫁女”的权利难保证,很大一个原因就出在“出嫁女”这个名字上。何谓“出”,就是从娘家出来了,仿佛从自己从小生活的家里“除名”了;何谓“嫁”,就是嫁到婆家,成了人家的媳妇儿了,而且也是后来嫁过来的,不是从小在这里长大的;何谓“女”,女性和男性是不一样的,“出”和“嫁”都是针对女性,跟男性无关。同样是结婚,为什么男性没有与出嫁女一词相对应的称呼?
从这个称呼上,就在强调结婚的女性附属于谁,是男权主义的延伸,也势必衍生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观念和“你不在我们这出生,不是我们村人”这样的说辞。
在家靠父亲,结婚靠丈夫,到头来哪头也靠不住,两头的拆迁补偿款可能都没有你的份儿!我的权利本身就是我的,而不是因为附属于娘家或婆家才存在。我们从“女性应该属于哪一家人”的套里走出来,从“女性是一个独立的人”的角度去看待女性的权利,很多问题便豁然开朗。
到了拆迁补偿的时候,对于“嫁出去的闺女”和“娶进来的媳妇”,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的打着“政策”的旗号说事,有的地方村委会以“村民自治”投票否定结婚女性的各项权利,都那么堂而皇之、振振有词,让很多女性无招架之力。这些说法中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要火眼金睛仔细辨认!我们到底在征迁中享受哪些权利义务呢?京平拆迁律师分成几种情况来梳理一下:
1、结婚后户口未迁出
结婚的女性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或者迁出。如果结婚后户口没有从原村集体迁出,应当跟户口所在村集体的其他村民获得一样的待遇,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已经结婚,但户口没有迁到婆家,无法获得婆家所在村集体的村民资格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这些财产权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拆迁补偿是对被征收的财产权利的对价,既然结婚后在原村集体有财产被征收,就理所应当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些权利并不因为结婚而自动灭失。有的村集体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出嫁的妇女一律没有村民资格,也不能得到任何补偿。这种“村规民约”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粗暴的剥夺,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法治精神。
2、结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
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也鼓励和支持小城镇建设,该文件特别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已婚女性虽然户口迁出并转为非农户口,但只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的认可并得到保留,这种权利就无差别的受法律保护,也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3、结婚后户口迁入婆家
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很多,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结婚后户籍迁出,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村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保留。现在原村集体征地了,即使自己的户口迁走了,依然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款。
第二,如果结婚之后户口从娘家迁出,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况下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娘家村子征地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现在户口所在地村集体征地的时候,可以取得补偿款。总之,不能说两头征地补偿时候都把自己晾在一边。
随娘家领拆迁补偿还是随婆家领拆迁补偿,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没有将女性当作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来看待,无法从根本上打破这个困境。我们要从结婚女性的财产权在哪里、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范围两个基本点出发,去分析和定位女性在拆迁补偿中的权利,让“出嫁女问题”不成为问题。
女人,不管结婚与否,无论走到哪里,都闪耀着一个独立的人的尊严。也唯有如此,拆迁中对女性的权利的践踏才能从根本上铲除。
女性,无论是作为女儿、妻子还是儿媳妇,首先是独立的自我。在这个世界上,有我的权利,有我的骄傲,有我的悲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