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劳、朴实的农民除了拥有祖祖辈辈居住使用的宅基地外,还有承包的获取生活来源的农村用地。对于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拥有持续且稳定的承包权,且他人未经承包人允许不得占用。然而,大家对于承包地的法律相关规定知之甚少。了解承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能让大家更加合法有效的使用承包地,也能为获得政府的征地补偿奠定权利基础。现在京平拆迁律师给大家梳理一下农村土地承包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一、用于承包的农村土地的种类有哪些?
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用于农业使用的。总的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可以承包的农村土地。
二、承包的方式及承包程序
第一种是家庭承包,即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承包的,且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承包方案,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
第二种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以该种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而且发包方如要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且需要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的具体事宜。
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关于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承包方最基本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对于这几种流转的方式,。
1.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的身份不发生改变,但通过转包可以收取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集体以外的人。承包人向租户收取租金。承包人进行出租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是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因此,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并且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对于补偿范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义务
(一)承包方对于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如承包方违反该项义务的,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停止损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比如,在耕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是违反承包规定的。
(二)承包方应当保证土地生产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承包方违反该项义务的,经承包地造成永久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拆迁律师说法:如果村民耕种的土地没有依照法律取得相应的承包权,或者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用于农业用途的使用,那么一旦面临政府征地,土地使用者可能因为权利瑕疵而拿不到补偿或者农用地上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补偿低或不补偿等等问题。因此,详细了解法律上对承包地的使用规定,对大家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陈思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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