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土地补偿费要获得支持需要具备如下要件:一是主体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之所以采用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作为时间点,是因为相对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候,政府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涉及土地补偿费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该方案作出更为中立和具有公信力,可以防止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者实力较大的群体利用对民主议定程序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侵害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请求支付的是相应份额。在司法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般体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给大部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土地补偿款,部分人员未分得补偿款,若该部分人员欲通过起诉主张土地补偿费的,其主张的份额应为其他获得土地补偿费人员分得得份额。三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并无与此不一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