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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拆迁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4-24

  天津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拆迁补偿标准

  养殖物征收拆迁补偿包括鱼苗费、人工费和饲料费;相关年度费用包含水费、燃料动力费、医疗防疫费、工具材料费、修理维护费等。

  水产养殖按水产品放养期、生长期、收获期等不同阶段确定补偿标准,具体生长周期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养殖习惯确定。放养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生长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养殖物补偿、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收获期补偿价格主要包括收益损失补偿和相关年度费用。已清坑的只对相关年度费用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殖渔、器具等设施按实物清点后补偿:征用部分养殖水面的,按亩均来计摊;养殖水面全部征收完的,按清点后的实物确定补偿金额。其实际补偿金额按照市场价或评估价确定。

  征收部分养殖水面的,对于征地界限以外部分的损失补偿,由征地双方根据损失程度协商确定。

天津市土地征收水产养殖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类别

单位

生长周期

补偿标准

池养鱼

放养期

3000-3400

生长期

5800-7400

收获期

1800-2200

池养虾

放养期

4100-4700

生长期

8300-10700

收获期

2300-2900

池养蟹

放养期

4600-5300

生长期

9300-12000

收获期

260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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