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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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补偿标准

村委会出卖集体土地是否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14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而部分“蛀虫”则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手段榨取其中的利润,侵蚀社会稳定的根基。作为终日劳作的普通百姓因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信息的相对滞后,以及国家普法的不足等,往往很难辨识某些行为的合法性,导致无意识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经营管理权,但同时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例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笔者在代理农民征地维权的案件中,发现很多村委会是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开发商或者企业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转让双方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笔者做以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变更应当也只能采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与规定的程序、方法,方可进行。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侵犯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严格禁止自由流转的法律制度。所谓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行为人未按国家规定权限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或者虽通过划拨或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所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受让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不进行任何开发建设,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28条也明确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列为了犯罪处理。由此可见村委会虽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授权,但未经法律程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收违法所得。

  镇政府或者村委会有上级政府的批示是否可以出让集体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省政府和国务院具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所以,市、县一级政府不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市、县人民政府和其国土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所以,无论村委会持有哪一级政府的批示都无权进行征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属于犯罪行为。被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相关犯罪线索并要求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或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次,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均涉嫌犯罪。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集体土地的流转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私自出卖、转让、占用的行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集体组织成员如遇到征收行为,首先要审查对方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手续,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报案。如认为补偿不公平而且自己无法审查对方征收的合法性,笔者建议应尽快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 13810752869

  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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