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办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对拆迁户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办为拆迁户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拆迁户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完全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办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评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