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40条、第64条等规定,目前在乡村的违章建筑管理权利归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含县违章建设管理权利在规划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违章建筑拆除)。而在目前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大量的地方存在管理主体的混乱。
2、认定、拆除违章建筑之前的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处理违章建筑之前应该进行调查,比如确切的违章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相应证据如照片等,否则就是违法。
3、应当给予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之前应该给予公民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就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具体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认定、处理违章建筑前通知公民进行陈述、申辩,是否给予了合理的时间等。
综上所述,北京拆迁律师表示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是不能合法对公民“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因为处罚机关本身就存在违法。拆迁户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能在时间上和法律上维护拆迁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