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是违章建筑产生的历史背景
计划经济指导下的城乡发展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之间的不适应,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违章建筑大规模爆发的根本原因。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是否违反规划,而城乡规划的编制是与人们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的认识水平分不开的。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思维方式来考虑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其后果就是城市规划总是落后于城市发展速度,修编成为常事。巨大的市场需求与无序的规划管理的结合必然会导致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其后果之一就是违章建筑愈演愈烈,从而成为拆迁中的难点和焦点。因此有专家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
第二,百姓的实际需求是违章建筑产生的现实因素,
在计划经济时代,有不少家庭的居住条件极差,一家数口蜗居一室甚至两家同居一屋都是常见的事,于是人们便偷偷摸摸地在自家院内搭建棚房居住,以解决家庭生活基本需要。此时的违章建筑最主要的动因是人们解决生活特别是居住困难。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对房屋巨大的市场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违章建设从小偷小摸式迅速向大张旗鼓式转变,于是老百姓在违章建房出租,在院前屋后违章建房,借此改善自家的居住环境。在农村,虽然法律禁止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但基层党委政府却乐此不疲,大搞房地产开发,搞政绩工程,其所留下的众多问题一直在困扰我们的社会。当面临拆迁的时候,许多拆迁户才知道自己使用多年的房屋竟然是违章建筑,辛辛苦苦砸锅卖铁、东挪西借的钱买来的房子,顷刻间化为乌有。
第三、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违章建筑产生的根本原因。
由于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不被信仰的中国,违章界定表现出的随意性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建筑物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物,建筑物权则是物权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各地地方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界定规则,实质是一种调整或剥夺建筑物权人所有权的规则,这种规则显然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范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建筑物权的制定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界定违章建筑实质上是一种越权行为。
第四、地方政府部门的随意界定是违章建筑问题尖锐化的导火索。
在城市化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降低拆迁成本,随意修改、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突击认定违章建筑,因处理违章建筑而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现象频繁发生,激化了社会矛盾。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理权被不恰当地扩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违章建筑的使用人有苦难言。同样的房子在同样的地段,为什么你的是合法建筑,而我的是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