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屋拆迁的问题纷繁复杂,尤其是当公房碰上政府征收拆迁工作,各种问题接踵而至。所谓公房,指的是政府修建的一批专门供低收入人群租赁居住的房屋,公房需要申请获得,并且必须达到法定条件才能租赁。
我们知道,房屋征收要按照规定给予房屋产权人相应的征收补偿,公房的承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是不是就意味着其没有资格获得补偿呢?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国务院对于公房征收拆迁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我们需要参考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接下来,我们以北京为例,看一下公房征地拆迁补偿具体如何操作。
尽管对于公房的征收拆迁没有统一规定,但有一个原则是不会变的,那就是征收补偿款肯定是补偿给房屋产权人的。因此,如果公房的承租人想要获得征收补偿款就必须先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只有承租人通过购买公房,从而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才能依法获得补偿。
在此,我们了解一下公房的性质,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北京市的公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公房产权归房管所;另外一类归单位。前者是市、县人民政府所有,指定有关单位来进行管理;后者是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自管。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拆迁户(房屋所有权人);机关、在京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组织)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由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因此,对于北京市的公房,都应当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国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由职工购买。
职工按照上述办法购买之后就可以作为拆迁户,依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了。由此可见,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在政府征收拆迁时,是不可以直接获得补偿的,必须先购买之后,才能依法获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