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河北某县村民。征收方为实施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于2017年4月17日,下发《县“五大攻坚战”棚户区综合改造范围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7月26日,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赵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赵先生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且方案中对装修的补偿也不公平,一般装修一律不予补偿,精装修仅仅给予适当补偿。
赵先生觉得上述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咨询律师。律师分析认为,征收方将赵先生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房屋征收范围,适用的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属程序违法。
2019年1月7日,赵先生正式委托律师起诉,以征收方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征收方提交了17份证据,辩称,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应棚户区村民改善生活居住条件的申请而启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125户拆迁户中有116户赞同征收,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
征收方还表示,其确立的征收补偿标准是由多家合法的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评估得出的平均结论;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这样的房屋和经过开发商开发的、成熟的、环境优美的商品房小区的房价不具有任何可比性。
法院认为,赵先生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而征收方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征收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京平拆迁律师表示,赵先生所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转手续,将涉案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本案中的征收方才可以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将原告的房屋予以征收。
“在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本案被告无权依据《xx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细则》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所以,该案件中,法院判决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该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