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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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公布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1-19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9〕24号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18届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公布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房屋征收,参照《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XX街道XX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次征收范围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XX村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村庄四临为东临XXX,西临XXX,南临XXX,北临XXX(具体范围以街办确认的测量成果为准)。

  第二条 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主体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部门是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西安市常宁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征收部门是西安市长安区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是在本方案第一条规定范围内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XX街道XX村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对房屋室内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进行房屋抵押和租赁等任何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物,由实施征收部门统一组织

  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拆卸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否则,按相应补偿价款予以扣除。被征收人自行拆除引发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章 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第五条 XX村房屋征收安置采用产权调换集中统建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安置计户原则:“一户一宅”。

  合法宅基地的确定:对持有合法宅基地《审批表》并实际拥有宅基地的,以国土长安分局核发的《审批表》为准;对未经区(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依据,由村民小组、村两委会逐级确认签字。

  第六条 陕西省西安市合法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其合法宅基地内已建成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以重置成新评估价(即残值)补偿的方式,按照房屋住宅性质及其附属物(含室内装修)进行评估补偿。

  (二)被征收人的房屋(含室内装修)重置成新价标准参照《西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2018)执行。

  第七条 陕西省西安市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一)安置人口以《征收公告》发布确定的户籍截止日24时,经村两委会公示确认的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截止日之后新增人口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以是否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并履行村民义务且没有享受过征收(拆迁)安置待遇的人口为准。

  陕西省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前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按照7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与原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安置,每人给予1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和5万元安置补偿费。商业面积交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安置补偿费支付方式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时支付3万元,回迁时支付2万元。

  (三)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给予每户2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与原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互找差价安置;每户只能选择一套实房(高层住宅)安置,剩余安置面积,按照货币化补偿进行安置;无经济发展用房和安置补偿费。

  (四)租户不予补偿。

  (五)房屋被征收的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偿。

  (六)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村庄占地,与村庄房屋一并征收,村庄房屋安置补偿费用含村庄占地征收费用。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住房评估价73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化安置补偿。

  第三章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及过渡期限

  第九条 房屋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600元/人/月,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含回迁)2000元/户。

  第十条 房屋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之日起计算,选择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36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安置房竣工具备回迁条件后,房屋被征收人不按《回迁公告》规定期限选房回迁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四章 安置房户型及交房标准

  第十一条 陕西省西安市安置房为高层住宅,每单元标准层一梯五户,两部电梯。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105平方米、140平方米三种户型,具体设计方案由村两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后实施。

  第十二条 村两委会办公区域内的建筑物属于还建部分,不予补偿。还建面积700平方米(1500人以下的村按700平方米还建,1500人以上的村按800平方米还建),位于安置小区范围内。原办公建筑面积超出还建面积部分,按残值补偿;原办公建筑面积不足700平方米,按700平方米还建。其中600平方米为社区办公用房,100平方米(1500人以下的村为100平方米,1500人以上的村为200平方米)为社区物业、医疗卫生等公用用房。产权归新成立的社区居委会。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以毛坯房形式交房,具体见《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社区交房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40号)。

  被征收人单套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按照建筑成本价互找差额;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由开发企业按照建筑成本价格的双倍支付被征收人;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陕西省西安市安置房选房顺序为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交房屋的先后顺序。被征收人必须按照高低层搭配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楼层。

  第五章 签约期限及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交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以下奖励办法给予对应补偿安置。

  (一)陕西省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前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按照7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与原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不再互找差价。

  (二)陕西省西安市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给予每户21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住宅)与原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不再互找差价。

  (三)陕西省西安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应安置住房评估价73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奖励500元/平方米。

  (四)陕西省西安市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入户测量、评估的,每户奖励1万元。

  (五)陕西省西安市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交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万元。

  (六)陕西省西安市拥有合法宅基地的被征收人,二层以上未建的,按户给予奖励;奖励基准价按合法宅基地面积0.3亩(200平方米)20万元标准执行。

  (七)陕西省西安市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一二层已建成房屋按照重置成新评估价(即残值)予以补偿;一二层未建部分按7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八)陕西省西安市被征收人按户免费提供不超过4车次搬家服务。

  (九)陕西省西安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60周岁以上老人,按照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老年人补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500元/人一次性发放学生补贴。

  (十)陕西省西安市拥有合法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给予一宅一个停车位的使用权,选择纯货币化安置的不享受车位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可以待回迁时,以区政府确定的车位成本价购买一个停车位的使用权。以上分配和购买的停车位交由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补偿安置协议由实施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定。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由组织征收部门与实施征收部门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评估标准,杜绝虚假评估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宅基地的确权认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党政纪处分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按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由征收实施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拟订补偿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腾房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房屋所有人分属两个以上,且在安置房屋方面有争议的,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自行解决,不得影响整体房屋征收工作开展。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由区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屋征收指挥机构在本方案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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