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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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公布《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1-19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事企业单位,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17届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公布《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加强回迁安置项目的移交管理,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4号)、《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结合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城(棚)改、建设、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监察等部门和相关街办组成的联席协调机构,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及移交管理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回迁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负责改造村村民、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新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回迁安置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成联验和移交管理等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回迁社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回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对安置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办理安置房竣工备案手续。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公办类中小学的交接管理,以及改造企业投资所办幼儿园的经营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区卫生和计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交接管理,以及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安长安分局负责回迁安置社区居民户籍管理和业主落户工作,并派驻民警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回迁安置社区自治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区房管局负责办理居民安置住房、集体发展用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条 区监察局负责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的行政监察。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与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改造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改造投资主体须在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建设相关手续,保证配套工程与安置房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回迁安置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按照《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已审批的项目规划执行。区城(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改造项目安置房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通过质量检测后,区建设局可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先行进行质量初验;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区房管局接到区城(棚)改办委托函,可先进行安置房面积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第四章 安置房及公建配套设施交付

  第十五条 安置房经项目改造投资主体组织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约定的交房标准且产权清晰,由改造投资主体向区城(棚)改办和改造项目所在街办提出交房申请;由改造项目所在街办负责组织实施回迁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安置小区"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交付,应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条件,达到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由区城(棚)改办负责督促改造投资主体完成公建配套设施移交手续。

  安置小区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用房应按相关规定移交给所在街办;配建的公办类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分别移交给区教育、卫计部门;配建的幼儿园由改造企业投资建设的,幼儿园的经营由改造企业与相关当事人约定,并接受区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回迁

  第十七条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改造项目所在街办依据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以及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组织实施回迁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取安置房,必须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进行。选房顺序原则上按照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和交出拆迁房屋钥匙的先后顺序进行,如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实施方案》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安置房必须为高低层搭配、不同朝向搭配。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所选房屋实测面积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出现互差时,应结合相关规定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补差价格标准进行互补差价。

  第二十条 回迁安置期间,被征收人享受的优惠项目应当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相一致。超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内容的诉求,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改造项目安置小区符合回迁交房条件和标准后,相关街办应于两个月内组织被征收人回迁。

  第六章 安置社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按照《陕西省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街办应于改造项目计划回迁安置前半年内,组织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改造项目计划回迁安置前3个月内,组织新成立的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回迁安置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街办负责会同改造投资主体提前做好成立安置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待群众回迁入住后,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指导小区业主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与经济发展用房交付使用后,由新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改造项目所在街办负责指导和监督。新经济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私自加盖、抢盖或变更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回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小区纳入街办社区规范化管理范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安置小区的社区组建、户口登记、医疗社保、入学入托等涉及群众生活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改造投资主体负责在回迁安置工作结束后两年内办理安置房整个项目总房产证;相关街办负责会同改造投资主体为安置群众分户办理每户的房产证;区城(棚)改办负责对该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陕西省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缴存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陕西省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长安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回迁安置工作,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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