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对无证房的补偿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该无证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的问题,棚户区本来就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因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房屋结构简陋,抗震、防火性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虽然存在无证的违章建筑,但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章建筑,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下面4种无证房屋不仅应当获得补偿,还应按照正常的房屋予以补偿。
1、代代相传的祖宅
城市棚户区改造仍然存在祖宅问题,有祖宅干脆是建于民国时期的。在当时那个年代,许多房屋都是一代一代继承下来的,并没有房产证一类的房契类证明存在。虽然没有证件,但是它们是合法存在的,我们不能要求那些和故宫、皇城相府几乎同龄的建筑拥有所谓的“合法证件”,这类祖宅应当予以补偿。
2、历史原因
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建造的房屋,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完善的登记制度,因此,这段时间内建造的房屋没有证件,所以,这段期间内建造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也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3、农村房屋
农村房屋大部分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建设使用证,甚至,有些地区什么证件也没有,全村的村民也基本都没有证件。但是,这类房屋是村集体根据人口和住房情况申请批准的建房,并且已经居住多年,后来划入城市规划区要进行棚户区改造,摇身一变变成了城市房屋,这类房屋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也应当予以补偿。
4.简易房屋
这类房屋在建造的目的就是当事人因生活所迫所建,在房屋周边搭建的简易房屋用于改善生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目的就是要提升其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对这类“棚户”类简易房屋简单的按违章建筑认定,无疑是与其行政目的不相符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话,以内蒙卓资县卓资山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例,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已灭失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不予补偿(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确定)。凡在入户调查摸底,勘丈评估之后新建的房屋或者突击装修部分,属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