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仲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国家、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项目_(以下简称项目)征收乙方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订立本协议。
一、拟征收土地的依据依据∶
1.朝阳区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仲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实施主体的批复》(朝政批【2019】6号);
2.朝阳规自分局《关于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土地前期整理多规合一平台意见的函》(京规自【朝】初审函【2020】0001号);
3.朝阳规自分局《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2020规自【朝】测字0053号);
4.北京市朝阳区农转居转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干公布2020年度农民转居经费参照标准的通知》朝转居办发【2020】1号);
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朝阳区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21】16号);
甲方拟在_管庄乡郭家场村_进行管庄乡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一期)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地类及面积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四至范围
项目征收乙方土地的位置位于_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东至∶规划郭家场纵一路东红线;西至∶规划双桥东路永中;南至∶规划双纬北路南红线;北至∶规划绿地南边界,距广渠路南红线25米,具体以钉桩成果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依据项目钉桩成果,拟征收土地总面积为7.5732公顷(合_113.598亩)。其中,可调整有林地0.2593_公顷,沟渠0.0190公顷,商服用地3.3451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0533公顷,住宅用地_2.620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3277公顷,街巷用地0.7789公顷,空闲地0.1692公项。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费∶项目征收土地总面积为7.5732公顷(合113.598亩),土地补偿单价为30万元/亩,总金额为人民币∶3407.94万元(大写∶叁仟肆佰零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2.人员安置补助费∶项目征收乙方土地涉及转非安置人数共_67人,其中∶未上学及学生12人;转非劳动力29人,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农民转居转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农民转居经费参照标准的通知》朝转居办发〔20201号)规定执行(转非劳动力补偿49万元/人),劳动力转非费用1421万元,(大写∶壹仟肆佰贰拾壹万元整);一般超转25人,病残1人,暂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农民转居转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农民转居经费参照标准的通知》(朝转居办发〔2020〕1号)规定执行(超转及病残271.96万元/人),超转费用7070.96万元,(大写∶染仟零柒拾万零玖仟陆佰元)。总安置补助费用为人民币∶8491.96万元(大写∶捌仟肆佰玖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以上费用最终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相关规定执行,多退少补。
3.本项目征地总补偿款暂计为为人民币∶11899.9万元(大写∶壹亿壹仟捌佰玖拾玖万玖仟元整),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4.其他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签订协议。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在甲方取得项目的征地批复之前,甲方将征地补偿费全部支付至管庄乡政府在农商行双桥支行开立的账号为011900010300019195账户内,管庄乡政府在收到资金后专户核算,5个工作入内按相关要求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郭家场村委会,由管庄乡政府及郭家场村委会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结合相关标准确定情况,拟分两笔支付∶
1.首付款∶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征地补偿费,首付款主要用于土地补偿费,总计金额3407.94万元(大写∶叁仟肆佰零柒万玖仟肆佰元整)。
2.剩余补偿费∶待人员超转等标准最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批准确定,通过市规自委5人小组会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尾款,总计金额8491.96万元(大写∶捌仟肆佰玖拾壹万玖仟陆佰元整);如审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
3.费用结算∶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半年内,以批准征地当月作为转非时点,人员安置补助费据实结算,最终以民政部门转居转工结果为准。完成上述转居转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日,本协议涉及征地费用最终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因政策性原因或涉及整村整建制转非事宜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补偿费到位后,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可选择自谋职业或由乙方接收安置。安置工作在甲方取得项目的北京市政府征地批复后由乙方按相关政策尽快完成办理。
四、甲、乙双方具体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征地安置补偿有关费用。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在人员安置过程中的安置人员数量、名单以及安置方式,并给乙方的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协助。
3.征地费用据实结算如有剩余应予返还,且乙方未及时按约定返还资金的,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后续相关投资中冲抵。
4.征地批复前,因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导致征地补偿费用调整,相关政策有要求的,甲方应按北京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重新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如产生差额费用由甲方(征地方)负责补齐。
5.若本项目范围内人员安置补助政策标准发生变更,导致乙方未按时完成人员安置工作的,按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按照新政策标准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各项工作。
2.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对项目用地进行任何处置。乙方保证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对征收土地限制的情形。
3.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完成项目的征地审批手续,向甲方提供项目征地审批所需的必要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4.乙方应在本项目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半年内(如征地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下达时点当月作为转非时点半年内),完成转居转工办理等相关工作。征地费用如半年后仍有不足的,除政策性及整村整建制等原因外,由乙方自行解决。
5.征地补偿款资金到账后,乙方均应确保相应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违约责任
1.因当事人一方过错,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一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达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若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专户存储并依法向乙方支付应付的征地、安置费用,则甲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造成的除外。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导致项目征地审批不能正常如期获批,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导致项目转居转工成本增加,增加的费用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涉及征地标准政策发生变化的除外。
5.乙方若未及时完成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各项工作,造成甲方无法及时办理征地结案,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造成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就本协议条款或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履行地法院起诉。
七、其他
1.乙方保证本协议相关内容已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代表亲笔签名作为本协议附件。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协议后附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出具《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代表亲笔签名后生效。
3.本协议壹式_拾份,甲方持协议肆分,乙方各持协议贰份,办理征地手续使用协议贰份。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北京市管庄乡郭家场村2021年棚户区改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甲方∶北京仲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人民政府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郭家场村民委员会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如下∶
(1)甲方征收乙方土地总面积为.5732公顷(合113.598亩),土地补偿单价为30万元/亩,总土地补偿费用3407.94万元;
(2)征地批复前,因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导致征地补偿费用调整,相关政策有要求的,甲方应按北京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重新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如产生差额费用由甲方(征地方)负责补齐。
同时,甲方已按协议约定,拨付首付款3407.94万元至乙方专户,为土地补偿费。
2.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
根据上述依据,为落实市政府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原协议中其他内容不变,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
第(一)款"征地补偿"第1、3项内容调整如下∶
(一)按照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管庄乡郭家场村位于朝阳区I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54.68万元/亩。因此,总金额调整为人民币∶6211.53864万元(大写∶陆仟贰佰壹拾壹万伍仟叁佰捌拾陆元肆角整),差价为2803.59864万元(大写∶贰仟捌佰零叁万伍仟玖佰捌拾陆元肆角整),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
(二)本项目征地总补偿款调整为人民币∶14703.49864万元(大写∶壹亿肆仟柒佰零叁万肆仟玖佰搠拾陆元肆角整)
二、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补充协议、附件均为原协议之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拾份,甲方持协议肆份,乙方持协议贰份,办理征地手续使用协议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充协议,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执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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