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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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
  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产评估会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地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做到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概念清晰、准确,内容真实、全面,结论清楚、肯定,叙述简明扼要。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要注意维护被评估资产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资产评估机构。写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的类型及审批部门。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写明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产权持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简述资产占有方的概况。
  3.评估目的。写明经济情形类型、涉及有关方的名称、产权隶属关系及经济情形进展情况等。
  4.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方式等。
  5.评估过程。写明评估起止时间、主要步骤。
  6.评估原则。概括写明评估中遵循的主要原则。
  7.评估依据。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8.评估基准日。写明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9.评估结果。报告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总资产、净资产的评估价及重置价。
  10.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 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11.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写明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原则。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应予以说明,提醒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12.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写明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说明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13.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写明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1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5.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6.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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