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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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2-24
  关于印发《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现行有效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1日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肥东县乡村建设资金浪费问题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1〕12号)部署,规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市和县财政配套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专项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管理,公正客观。采取因素计算法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方案公平、合理。

  (二)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经费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来源: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五条 补助对象。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补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在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第六条 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无为市)户均补助0.3万元;其他一般县市区、开发区,省财政户均补助0.2万元。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安排。(以上级文件为准)。不足部分由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照25%和75%的比例配套落实。

  第七条 使用范围。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只可用于按标准补助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标准,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后足额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会同市住建部门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经费,统筹使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滞留。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督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以及因实施危房改造而出现返贫致贫。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安排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电子档案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农民满意度和信息公开等效果情况。

  绩效评价效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以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每年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应将农户申请、村评议、审核和审批意见等在所涉及村公示栏张榜公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查结果的信息公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关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内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禁止单纯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用途,坚决制止单纯的“刷白墙”现象。坚决查处挤占、挪用、冒领、骗取、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住建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市财政、住建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验收工作,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住建部门可根据《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芜湖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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