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1〕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9日
安徽省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群众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采煤企业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适用于淮北市行政区域内因采煤沉陷、资源压覆导致的村庄搬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 采煤企业在进行压覆资源村庄及建筑物范围下采矿,必须执行“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切实保护采煤沉陷区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采煤沉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式,统筹推进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沉陷村庄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
第二章 搬迁补偿
第五条 安徽省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补偿,采取按照人口支付搬迁安置费用。采煤企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2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安徽省淮北市搬迁安置户补偿费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二)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750元补偿。
(三)采煤企业依据搬迁协议人口支付搬家费每人400元。
(四)原有村庄房屋在新村建设完毕后3个月内拆除,房屋拆除后由采煤企业按照搬迁人口每人500元支付拆除费。
第六条 安徽省淮北市新村公建补偿费按搬迁安置户补偿费的25%计算,由采煤企业支付,主要用于安置新村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25%。
第七条 新村址征地报批、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及供水供电等安置点配套设施与市政设施接驳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
第八条 工商企业、村集体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搬迁补偿,依法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采煤企业与企业等主体进行商谈。未经许可建设用于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房屋,由镇人民政府、煤矿企业共同调查并报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后作出处理。自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搬迁村庄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九条 原有村庄宅基地由采煤企业征用,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新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由采煤企业予以补偿。
第三章 安置人口核定
第十条 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核查小组。由搬迁村庄所在镇政府负责牵头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三方组成:当地公安机关,镇人民政府征迁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采煤企业。核查小组具体负责被搬迁人口和户籍核查工作。
(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组以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籍农业人口、户数为基础,对需搬迁村庄的群众现场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由核查小组在镇、村(居)及需搬迁村庄定点进行三次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核查小组应当公布人口核查工作的监督电话,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审查确认。核查小组在现场核查、张榜公示后,将核实后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情况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 需搬迁村庄户数及人口认定截止日期为搬迁公告公布之日,以当地公安机关户籍底册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安徽省淮北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原为本地户口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现役军人;
(二)因上学户口外迁、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三)原为本地户口现正在服刑的人员;
(四)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仍为独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础上增加1人;
(五)随女儿共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过采煤沉陷补偿安置),经地矿双方共同核查确认老人原属本地户口、无子、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安徽省淮北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计入搬迁户应安置人口:
(一)长期租赁居住在被搬迁地的;
(二)私自买卖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的;
(四)其他不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
第十四条 属鳏寡孤独等特殊疑难的,由核查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五条 搬迁工作分搬迁通报、搬迁公告、普查及协议签订、实施新村建设四个主要阶段。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搬迁通报。采煤企业必须提前3年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拟搬迁村庄计划。县(区)人民政府据此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被搬迁村庄的户口(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入户或者恢复户口的除外),采煤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控违拆违工作。
(二)搬迁公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半年内与采煤企业协商确定搬迁自然庄安置用地选址,自确定安置用地选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沉陷区所在镇、村发布公告,告知沉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新村选址、搬迁补偿安置的文件依据、标准和禁止建设等内容。搬迁村庄新村址,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采煤企业提供的地质资料,组织当地镇人民政府、采煤企业、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不压覆矿产资源及便利群众生产生活为原则予以确定。
(三)普查及协议签订。
1. 外业调查。
2. 内业统计。
3. 完成沉陷区村庄搬迁方案和安置区建设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报批等工作。在征地过程中,采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相关费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采煤企业完成用地报批工作。
4.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搬迁村庄所属镇政府、采煤企业、村民委员会及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搬迁安置户数、补偿人口、房屋面积、其他补偿对象登记、新村规划设计、安置用地等事宜,在新村址具备建设条件后,与采煤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被搬迁村庄所属镇人民政府公布搬迁户数、人口、补偿标准。
上述环节同步开展,统筹推进,在搬迁公告发布后1年内全部完成。
(四)新村建设。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为搬迁安置责任主体,属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和新村建设。采煤企业应当在新村址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征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县(区)人民政府征迁资金专户。村庄搬迁补偿款在协议规定的付款日期内首期付给县(区)人民政府80%,剩余的20%在搬迁结束前汇完。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庄搬迁协议签订后1年半内完成搬迁建设,并完成原有村庄房屋拆除。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采煤企业不得擅自开采,否则应赔偿因擅自开采造成的全部损失,并由有处罚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其中补偿到农户的资金,通过县(区)财政涉农补贴专户运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拨付搬迁资金前要制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当地镇政府核准同意后张榜公布。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搬迁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到村3日之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资金到位情况在村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采煤沉陷区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选址、集中安置的原则,同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各类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切实保障搬迁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进城镇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可通过货币化安置进行补偿,搬迁补偿费、新村公建补偿费、安置用地征地等所需相关费用可直接支付给被搬迁群众。
第十七条 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搬迁宅基地分配面积对新村址选在城郊、农村集镇的,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它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搬迁村庄原则上以统建为主。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八条 县(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发挥在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工作。采煤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并建立业务档案、资金审核及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负责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因采煤企业未履行“先搬后采”义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应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采煤企业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煤企业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村庄搬迁任务,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相关县(区)、镇人民政府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5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5〕72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采煤企业与县(区)人民政府已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尚未签订人口补偿协议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地矿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原确定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