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亳政办秘〔2015〕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第二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
(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记载为准。
第八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认定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所在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国土、城乡住建(城管执法)、城乡规划、房产、监察、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组和征收工作组共同认定。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拆除后的废旧建材由征收人统一处置。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徽省亳州市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完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支付搬家费和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安置。完全失去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征一还一,差价找补”的原则,就近或异地还原安置在规划的还原安置小区范围内。
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重置价予以评估,装饰及附属物按市场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结合安置还原房的核定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还原房户型。还原安置房采取多层、小高层或高层楼房配套附属设施的模式建设。楼房户型分为120m2左右,100m2左右,80m2左右,60m2左右四类。配套的附属物设施为停车位,被征收人自愿选购,但每户限购1处。
还原安置择房原则。根据实际还原安置的需要,以栋或单元为单位,一次性公布房源,按照签订的安置还原协议的安置顺序号进行选房。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未选房者,视为自动放弃优选权。
第十四条 安徽省亳州市对临时建筑和简易房只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 还原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经营房产权属于政府,产生的收益用于还原安置小区的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过渡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从完成整体搬迁起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设、简易房除外),每月5元/m2,先支付12个月,还原房交付之月起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若因征收人的责任不能按期还原,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实际时间结算。
第十七条 搬家费补助标准
(一)安徽省亳州市住宅一次性补助往返搬迁费1000元;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经营的临路铺面,经营面积500m2以下的给予2000元搬迁费,经营面积500m2以上的给予5元/m2搬迁费;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拆除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元/m2搬迁费。
第十八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安徽省亳州市经营铺面、生产经营企业按拆除生产经营建筑面积给予150元/m2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或按照上一年度纳税金额计算利润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九条 专业养殖户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助。按其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经营效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自制定。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为充分照顾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实际情况,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以有地籍册、户籍册和实际居住为准),在公告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交出房屋的,可享受下列补偿安置奖励政策:
(一)完全货币补偿安置。以家庭及其所有自然院落为单位,选择完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第十二条给予补偿,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还原小区每平方米成交价扣除600元(砖混与砖木结构房屋重置单价的均价)作为计算依据。被征收房屋周边还原小区成交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产权调换安置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人享受30m2优惠面积。被征收人房屋人均30m2以内(含30m2)的部分征一还一,互不找补差价;
2.被征收人房屋人均不足30m2的,以优惠价(还原结算价的20%)购买,补足人均30m2;
3.被征收人房屋人均多于30m2的,超出部分超过最接近还原房户型面积一半以上的(包括一半),可以选择最接近户型,超出部分按还原结算价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多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200元/m2;小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400元/m2;高层安置还原房还原结算价为1600元/m2。对于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按1200元/m2还原结算价结算;
4.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的,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确定还原面积后,根据被征收人意愿,人均30m2以外的还原面积可以给予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还原小区每平方米成交价扣除还原结算价为计算依据。其中合法房屋面积置换的部分,按房屋评估价另予补偿;
5. 还原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协议面积相差5m2(含5m2)以内的按还原结算价结算差价,超过5m2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6.凡符合政策生育、年满18周岁未婚成年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还原结算价购买1套面积不超过90m2的房屋。被征收房屋面积达到分户面积标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进行还原。
第二十一条 2008年以前土地已征收,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自然村,经国土部门认定,根据村民自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参照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本村村民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参照人均30m2以外货币补偿标准或产权调换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按拆除房屋面积奖励被征收人70元/m2。奖励期限前10天内,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交出房屋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各项目(村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方案和奖励方案。
第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的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以2008年拍摄的航测图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由其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配合拆除单位拆除,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经催告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仍不搬迁,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由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亳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亳政办秘〔2011〕105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已启动征迁的项目(村庄)与本规定的衔接工作由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