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明确工作职责,促进我市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前期工作流程
1、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每年12月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相关部门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议后,呈市人大决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市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相关补偿指导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元月底前,市住建局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改、国土资源、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相关补偿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3、拟定征收方案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征求意见期满之日2日内,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1)告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开会议,根据具体征收范围,实行分工负责,分片包干,逐户上门宣传、告知。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广大被征收人支持配合。(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2)登记丈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入户登记丈量。丈量同时,工作人员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座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通过算账的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对座谈会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由工作人员收集整理后,由市住建局统一答复。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推荐评估机构。(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4)调查和处理。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5、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应按照建设部听证有关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2日内,市住建局应当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信访、维稳部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资金保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相关部门依据被征收地块的调查资料,拟定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8、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后,市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9、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市住建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征收公告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11、房屋调查登记和结果公布
市住建局应在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将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三、征收实施阶段流程
12、选定评估机构
征收补偿公告发布后,应当及时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13、房屋评估
评估机构应按市住建局规定时间完成被征收房屋评估。评估结果张榜公示,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14、评估异议复核及鉴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申请复核的,评估机构应及时完成复核。对符合有异议申请鉴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及时完成鉴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15、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市住建局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按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要计算、结清差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后续阶段流程
16、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逾期不签订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市住建局应在在期满之日,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在送达申请人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1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补偿决定的,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18、征收房屋的拆除
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拆除公司拆除被征收房屋。(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公司)
19、建档
市住建局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一是对各流程所有活动形成的所有纸质载体(包括通知、决定、规定、报纸、登记表、协议、照片)、电子载体(包括视频、录音)应当及时归档。二是对张贴流程,包括公告、公示以及其他由行政单位单方面提供争议较大公信力不高的载体,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依法予以公证保全固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0、征收土地移交
整个房屋拆除完毕形成净地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被征收土地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1、补偿情况及审计结果公布
征收补偿完毕后,市住建局应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单位: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