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2号)结合办案实践分析了该通知的现实意义。
在办案实践中,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经常会遇到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拖延近十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所有人的决定。由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该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房屋征收工作无限期延误。
这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由于少数人滞留,部分项目无法正常开工建设,早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将无法按时搬迁归因于滞留户。原本和谐的邻里关系被打破,滞留户压力很大。由于征收人的不作为,他们面临的困难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存在问题。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这必然导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由于项目延误时间过长,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此外,大量人签署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基本要求,使得征收工作更加困难。
2021年初,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应当自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订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