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办于2021年3月29日至4月29日期间,在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了《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将《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询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并将修改后方案予以公布:
一、征询意见情况
截至4月29日,共计2户被征收人向现场指挥部提交书面意见2份。主要意见为:
1.详细解释“征一还一”原则。
2.详细说明“三定三限”含义。
3.明确回迁户型及回迁地四至。
4.将自建房与被征收人实际使用的小院及公共部位共同认定为被征收房屋面积。
5.要求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6.要求增加回迁房户型。
7.要求提高回迁房补偿标准。
8.要求明确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格。
9.提高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10.放弃的可按8000元每平米部分也应按市场价格与8000元的差价部分进行补偿。
11.要求回迁房产权性质为商品房。
12.要求增加优惠购买面积。
13.要求提高临时安置费标准。
14.要求降低按约交房奖限制,按约交房即给与全额奖励。
15.要求调整促签协议奖。
16.要求提高货币补偿补助标准。
17.要求提高搬迁费标准。
上述问题现场指挥部已向居民逐一答复。
二、方案修改情况
基于我区房屋征拆补偿政策的公平性及延续性,以及补偿方案的可行性,上述意见采纳1、2、3项,其余意见未予采纳,现场指挥部已向被征收人逐一作出解释和答复。
根据上述意见我办对方案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方案予以公告。
附件:《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简介
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住宅房屋实际情况,拟对前进村公产房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顺义区仁和镇。本项目范围内涉及住宅房屋4户,总建筑面积约163.3平方米。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升房地产公司),已取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18〕445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8规土(顺)条授字0002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顺预〔2018〕18号)等批准文件。
(二)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中山南大街,南至便民街,西至站前北街,北至中山西街。
项目范围内共涉及住宅房屋4户,均为平房,具体门牌号为:侯国清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3-4)、刘月亮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12-13)、路雅利户:顺义区老公社五号(39-40)、王广田户:顺义区前进村丁字街。
(三)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负责。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办)为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房屋征收办委托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政府履行属地职责,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本项目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北京银地联合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项目总投资
经测算,本项目征收补偿预计总投资12472,517.2元(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二条 工作宗旨
本项目征收实施方案以大局观、发展观和群众观为出发点,遵循传承历史、借鉴先进宗旨,本着“依法征收、阳光征收、诚信征收”的原则,严明纪律、守牢底线,坚决不开政策“口子”,做到“政策宣传口径一致,补偿安置标准一致,工作步调一致”,切实做到征收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做到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房源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房屋征收项目是一项惠民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意愿,科学评估、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坚持让被征收人最大程度受益,使被征收人迁的出、搬的进、住的稳,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三)坚持守法依规原则,切实保障征收工作规范性。严格按照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保障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对需要依法强制拆迁的,做到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合法。
第四条 工作流程
(一)房屋征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关于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京发改(核)〔2018〕445号);
(2)北京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18规土(顺)条授字0002号);
(3)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国土顺预〔2018〕18号);
(4)关于顺义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的报告;
(5)关于确认仁和镇前进村原址范围内滞留公产房权属有关问题的批复。
2.依据上述文件,区房屋征收办确定征收范围后,发布暂停公告,送达相关部门。
3.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办与委托的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4.选定本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区房屋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区房屋征收办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区房屋征收办与评估公司签订评估委托协议书。
5.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房屋征收办组织区房屋征收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区房屋征收办组织编制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7.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办、规自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信访办、司法局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充分论证和修改。
8.公示征收补偿方案
(1)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区房屋征收中心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区房屋征收办将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上报区政府审核;
(4)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到达账户,专款专用。
(2)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3)区房屋征收办及区房屋征收中心向被征收人作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签约补偿程序
1.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依据本方案,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3.拆除机构组织与被征收人签订交房验收单,并协助被征收人搬家交房;
4.区房屋征收中心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5.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拆除机构交付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拆除程序
1.区房屋征收办或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拆除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3.拆除单位应完成拆除建筑物的垃圾清运、消纳、场地平整及苫盖工作。
(四)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程序
1.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区政府依法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3)区房屋征收办或区房屋征收中心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
2.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区房屋征收办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区房屋征收办负责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2)经司法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周转房等材料。
(五)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1.被征收人因补偿协议履行事项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1.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区房屋征收中心向区房屋征收办整理、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区房屋征收办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2.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区房屋征收办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第五条 房屋征收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
(五)《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六)《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七)《顺义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顺政办发〔2016〕31号)
(八)《顺义区征收拆迁劳务及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顺住建发〔2019〕38号)
(九)《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第二部分 房屋征收工作组织架构
为加快推进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切实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组织架构,保障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第六条 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区房屋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负责出具各类公示公告文件、负责征收政策制定,负责组织拟订、修改征收补偿方案,负责组织后续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诉讼相关工作。
区房屋征收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房屋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仁和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区房屋征收中心共同推进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胜利街道办:做好维稳、治安工作,配合区房屋征收中心完成各种文书的送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各职能单位和属地开展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
区网信办:负责征收工作产生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房屋征收政策规定职责对本项目征收工作进行指导。
区教委:负责协助向被征收人解答学生入园、入学、转学事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因征收工作需要在市政设施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项目法务组,并对现场可能出现的其他律师的违规执业进行监管。负责协助做好项目范围内刑满释放人员的动员工作,负责协助做好被征收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审查项目所涉及政府合同文本及征收工作需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文本。负责本项目涉及相关的应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助处理现场信访问题,负责到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本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区税务局:负责协助向被征收人解答安置房、新购住房税款缴纳,审核被征收人利用自有被征收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缴税凭证等有关事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属地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拆除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房屋征收现场外围环境秩序保障工作。
市规自委顺义分局:负责委派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协助向被征收人解答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负责协助建设主体及安置房设计单位向被征收人解答项目用地规划和安置房规划有关事宜。负责为建升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审核被征收人提供的营业执照。
胜利派出所:负责维持征收现场秩序,负责维稳组的各项工作。
建升房地产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资金筹措工作,负责为征收工作顺利运作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条 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
(一)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征收工作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房屋征收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仁和镇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房屋征收中心、仁和镇政府、区房屋征收办主管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房屋征收办征收拆迁管理科科长、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科科长、前进居委会主任、仁和镇拆迁科科长及评估、测绘、法律等服务机构负责人。
工作职责:落实房屋征收工作目标、政策和措施,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督促、检查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负责协调涉及征收各单位、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职责;负责协调部署房屋征收具体工作;负责研究决定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并出具会议纪要;负责具体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具体征收工作。
(二)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
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维稳办公室、宣传办公室、督查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征收工作实施办公室、资金管理办公室、政策咨询办公室、现场安全管理办公室、选房工作办公室。
1.维稳办公室
主 任:胜利派出所所长
副主任:仁和镇副镇长
成 员:区信访办、胜利派出所、仁和镇信访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全程跟踪征收工作,及时掌握各种动态、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群访事件做好教育、协调、疏导工作;部署巡控力量,强化征收范围内及周边区域重点时段巡逻,对征收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行为,迅速行动,严厉打击,维护现场居民的合法利益,防范重点人员,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主动预防、积极化解;负责征收现场治安,保障现场正常工作秩序,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情况。
2.宣传办公室
主 任:仁和地区党委宣传委员
成 员:仁和镇政府、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宣传征收工作原则、重点;负责动态监测网络及媒体舆情,对于重大舆情及时联系宣传部进行处置和综合管控,对于存在诋毁、诽谤、造谣征收工作内容的不良舆论,报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给予快速处理;负责接待征收现场来访媒体。
3.督查办公室
主 任:区房屋征收办主管领导
成 员:区房屋征收办征收拆迁管理科、仁和镇政府监察科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对各单位履职情况监督检查;对本项目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征收副职
副主任:仁和镇副镇长、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科科长
成 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仁和镇政府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运行工作;负责指挥部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分解落实指挥部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指挥部与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会务工作并编写《会议纪要》;负责指挥部的公文处理;负责重要会议决议的督查督办;负责指挥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指挥部文件资料的收发、立卷和归档工作;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根据征收工作进度编写《征收工作情况简报》;负责落实宣传办公室宣传要求;负责征收政策及安置房的现场宣传工作;负责现场标语、展板、条幅制作;负责征收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5.征收工作实施办公室
主 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征收副职
工作职责:负责征收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项目进度统计上报、组织推进并协调解决征收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相关问题。征收工作实施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入户调查签约、法务、档案管理、补偿决定执行、认定6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科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落实具体征收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处理评估机构选定、入户调查登记、各类公开公示、收集汇总补偿方案反馈意见、入户签约等征收现场工作,并将征收工作进展情况及问题处理意见汇总后上报现场指挥部。
(2)入户调查签约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科副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仁和镇拆迁办、前进居委会、评估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入户调查工作以及入户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汇报和反馈工作;负责征收相关资料的核实、送达工作;负责被征收人相关情况的核实、沟通、反馈工作;负责组织进行签约工作。
(3)法务组
组 长:法律服务机构律师
组 员:法律服务机构律师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各类合同、文件、公示文本的法律规范性审核,负责向被征收人提供法律咨询、化解家庭矛盾等服务。
(4)档案管理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补偿科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区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档案的交接管理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以便日后归档查询。
(5)补偿决定执行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办征收拆迁管理科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区司法局、仁和镇政府、胜利街道办、征收劳务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律师。
工作职责:全程参与了解征收实际情况,签约期满后及时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对剩余户按照征收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6)认定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办主管副职
组 员: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仁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律师。
工作职责:负责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资金管理办公室
主 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财务副职
工作职责: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审核、发放工作。下设审核、财务结算两个工作组。
(1)审核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中心补偿科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仁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律师。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审核表格;负责对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各项款额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定、核对。
(2)财务结算组
组 长:区房屋征收中心资金管理科科长
组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银行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对审核组转交的征收档案进行书面复审,确定无误后发放征收补偿款。
7.政策咨询办公室
主 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征收副职
副主任:仁和镇副镇长
成 员:区房屋征收中心、区教委、区税务局、规自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仁和镇政府、评估公司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同时根据现场情况邀请其他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进驻。
工作职责:负责接待、受理、解答被征收人的各类问题,包括政策咨询、公示期外的评估、补偿结果咨询;负责帮助协调被征收人的各类纠纷、矛盾;负责不动产登记、转学等相关政策的解答。
8.现场拆除安全监管办公室
主 任:仁和镇副镇长
副主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征收副职
成 员:仁和镇安全、环保等主管科室、区房屋征收中心安全管理科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拆除安全监管工作。
9.选房工作办公室
主 任:仁和镇副镇长
副主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主管征收副职
成 员:仁和镇政府、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选房具体事宜;负责提供安置房户型图,登记安置人员选房意向、户型等事宜;组织签订安置房协议。
第三部分 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八条 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房产卖契、房改售房协议等)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买产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按1户进行认定。
(三)被征收人已故,由其全部法定继承人作为新的权利人,共同办理或共同委托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规划部门未记载使用用途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改售房合同未记载标准建筑面积或未取得房改售房合同的,由被征收人完善相关售房手续后,依据被征收人购房凭证等进行认定。
第十条 其他
本项目其他关于房屋征收的未尽事宜由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出具会议纪要予以认定,会议纪要是本方案的补充。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标准
住宅平房产权调换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含)。
第十三条 原址期房产权调换
本项目按照“征一还一”的原则提供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用于房屋产权调换,“征一还一”是指被征收人每个产籍户只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一)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
本项目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产权性质为三定三限。“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建设和分配,用于安置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居)民,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定向安置住房。
(二)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装修标准
本项目原址期房实施毛坯房交房,按所选期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三)原址期房选房顺序
按照被征收人签约先后顺序确定签约顺序号,签约顺序号即选房顺序号,已签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顺序号作废。
(四)原址期房四至
本项目原址期房四至为:东至中山南街、南至南门西街、西至站前北街、北至中山西街。
(五)原址期房—平房定向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
1.本项目为被征收人提供的原址期房定向安置房屋共4种户型,建筑面积分别为54平方米一室一厅、81平方米二室二厅、95平方米二室二厅、135平方米三室二厅。
2.平房定向安置标准和面积差价结算方式
(1)平房房屋定向安置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7倍(含)。
(2)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但不超过15平方米(含)的部分,按建筑面积8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超出15平方米部分,按照周边房地产标准市场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倍的部分,面积差部分按照周边房地产标准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六)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
选择原址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选择“定向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原址期房产权性质补助,未来房屋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第十四条 货币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专项补助和奖励
1.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补助。
2.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万元/平方米的放弃产权调换房屋奖励。
第十五条 其他补偿
(一)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据实评估确定,不足1000元/建筑平方米按1000元/建筑平方米补偿。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三)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按月计算。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元/月的,按3500元/月发放(如遇顺义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原址期房房屋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至定向安置房屋实际交房之月后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暂按30个月发放。
(四)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但被征收房屋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具体补偿标准为:
1.有营业执照,无纳税证明或纳税不足一年的或符合免税条件的,按8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2.有营业执照,且纳税满一年的,按1200元/建筑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补助
(一)移机补助
电话移机费235元/部;宽带移机费400元/户;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320元/终端;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燃气壁挂炉迁移费1000元/台;空气源热泵迁移费1500元/台。
(二)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搬迁交房的,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自建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助。
第十七条 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提前搬家奖。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给予奖励。
(二)按约交房奖
被征收人在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主动交房,给予按约交房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10万元。
(三)促签协议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全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要求搬迁交房的,给予促签协议奖,奖励标准为:每户奖励8万元。
第四部分 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意见征询,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公布,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进入签约期。
(二)本次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以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即时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部分 征收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或下落不明的,自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区房屋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据相应政策法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由区房屋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方案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纪律保障
为确保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定向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廉洁高效完成,推动征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不动摇、坚持公平正义不动摇,参与本次征收的工作,特别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持之以恒地学习贯彻“两学一做”和“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精神,深入持久地落实好中央、市委和我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规范行为,努力把项目工程建设成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阳光工程,现将本次征收工作纪律规定通知如下。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廉洁自律,保持勤政敬业,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更坚定的意志和决心,更创新有效的举措和办法推动本次征收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树立典范,率先引领,全力做好以下五个“带头”:
1.带头学习宣传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带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切实执行。
3.带头搬迁身体力行。
4.带头接受社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5.带头做好亲属亲友的思想工作,积极动员他们支持、配合搬迁,尽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持严守法纪不动摇,坚持律己正身不放松,严格遵守以下十项“不准”:
1.不准反面宣传。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宣传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不准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房屋征收的言论或信息。
2.不准弄虚作假。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借房屋征收之机,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地产权、房屋评估等方面弄虚作假,故意加大房屋征收面积、办理假证明证照等资料,骗取补偿款,损害国家利益。
3.不准为官乱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通过个人职权、职务或影响力,向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以打招呼、递条子、请客送礼(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方式,为本人、亲友或其他房屋征收对象谋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
4.不准拉拢贿赂。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暗示、串通、授意、拉拢、行贿、腐蚀从事房屋征收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5.不准滥用职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房屋征收补偿款。
6.不准袒护亲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支持、帮助、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7.不准为官不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则,无理取闹,影响、干扰和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8.不准恶意滋事。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与社会不法人员勾结或利用社会黑势力威胁、恐吓群众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恶意阻挠房屋征收工作。
9.不准聚众闹事。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煽动、支持和组织群众,通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抵制房屋征收工作。
10.不准私搭乱建。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自行或支持、煽动、教唆他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突击搭建等投机违法行为。
(三)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下“九个情形”
之一的,将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取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忽视、轻视、不重视房屋征收工作,致使相关政策方针宣传不畅,组织动员不足,贯彻实施不力而贻误工期的。
2.对房屋征收工作领导不力,权责不清,监督乏力,导致违法违规征收房屋的。
3. 在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事件、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4.对存在稳定风险点和群众矛盾纠纷化解不到位,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态度蛮横、玩忽职守现象的;鼓动、怂恿群众干扰、阻挠房屋征收工作进展的。
6.借助参与房屋征收工作之便,有失职渎职、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接受他人财物,参加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影响依法公正履职的。
8.不依法依规办事,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房屋征收的。
第二十四条 关于非公职人员纪律规定
非公职人员(主要包括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等非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要敬畏法条,强化自律意识,严守行业规章,并严格遵守以下“六个严禁”:
(一)严禁反面宣传。严禁在征收工作中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征收工作的言论或信息。
(二)严禁骗取征收补偿。严禁通过虚构征收补偿对象、制作虚假证件证明、更改征收实际数量等一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征收补偿款。
(三)严禁侵占征收补偿。严禁通过签订空白补偿协议、恐吓被征收人、作出不实承诺等方式,侵占被征收人补偿款。
(四)严禁暴力征收。严禁通过威胁、恐吓、勾结社会不法人员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五)严禁聚众闹事。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煽动、支持或组织群众,通过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方式抵制征收工作。
(六)严禁私搭乱建。严禁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或煽动群众违法突击搭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