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27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3.326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8-06-01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水田14.9553公顷、园地5.7472公顷、其他农用地3.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466公顷、未利用土地4.66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32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水 田 | 18000元/亩 | 27000元/亩 | 1800元/亩 |
园地 | 10800元/亩 | 16200元/亩 | / |
其他农用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未利用土地 | 7200元/亩 | 10800元/亩 | /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具体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梧塘镇沁后村 | 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 | 涵江国土资源分局 |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