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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征收补偿金额包含房屋重置补偿和区位补偿,计算公式为:征收补偿金额=房屋重置补偿+区位补偿=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应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补偿百分比+区位补偿单价×
2022-11-01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服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2022-11-01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自2022年8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实施指引》关于旧村改造意愿的表决事项。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80%以上通过。在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实施方案后、正式批复前,由
2022-11-01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按照每亩留用地置换400平方米物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
2022-11-01 -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水田1476元 亩,其他耕地1308元 亩。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连片普通花圃、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15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名贵花圃、果木苗
2022-10-25 -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东省《兴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兴宁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自行建设一定储量的安置房或在出让土地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预留一定比例的套房作为安置房;
2022-10-25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0%内的,按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价格进行结算;超出120%以外的面积,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政府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
2022-10-25 -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即将发布,已于2021年5月26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广东省《河源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对村民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按照每户或者每栋建筑面积不超过《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或各县(区)制定的关于农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以1∶1的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广东省《韶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有关规定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2022年现行有效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浈江区、武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住宅(住宅房屋含事实经营房屋下同)平房按套内建筑面积1:1 1比例计算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含两层)住宅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1:1计算产权调换
2022-10-25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于2016年11月4日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集体土地征收水田、菜地(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64867元 亩。征收鱼塘(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63879元 亩。征收旱地(含土地补
2022-10-24 -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广东省汕头市《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2022-10-24 -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广东省《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规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2022-10-24 -
广东省《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广东省《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194;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拟征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进行集体表决。
2022-10-24 -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版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2日
广东省《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东莞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
2022-10-24 -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广东省《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四条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中所列
2022-10-24 -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本即将发布
《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5日失效,1 广东省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10-24 -
广东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于2017年01月20日完成修订公布实施,2022年现行有效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
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