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的发展步伐,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阳山县2020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做好该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范围:秤架瑶族乡大陂村立三、上街、下街、新街经济合作社;大崀镇大崀村横崀经济合作社;杜步镇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黄坌镇黄坌村黄一经济合作社,黄坌村松木经济合作社;江英镇江英村江南经济合作社,江英村李屋经济合作社;黎埠镇隔江村永红经济合作社、隔江村新兴经济合作社、隔江村中心经济合作社;岭背镇犁头村文屋经济合作社,犁头经济联合社,岭背村街尾、中心、围埪经济合作社;七拱镇西连村8队经济合作社;太平镇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旧马经济合作社、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目的: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污水处理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拟征收土地面积:秤架瑶族乡大陂村立三、上街、下街、新街经济合作社0.2310公顷;大崀镇大崀村横崀经济合作社0.1140公顷;杜步镇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0.1067公顷;黄坌镇黄坌村黄一经济合作社0.0172公顷,黄坌村松木经济合作社0.1617公顷;江英镇江英村江南经济合作社0.1670公顷,江英村李屋经济合作社0.1259公顷;黎埠镇隔江村永红经济合作社0.1178公顷、隔江村新兴经济合作社0.0004公顷、隔江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2275公顷;岭背镇犁头村文屋经济合作社0.0049公顷,犁头经济联合社0.1032公顷,岭背村街尾、中心、围埪经济合作社0.3310公顷;七拱镇西连村8队经济合作社0.6173公顷;太平镇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0.1192公顷、太平村旧马经济合作社0.1679公顷、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0.0040公顷;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0.0073公顷;共2.6240公顷(折合约39.36亩,具体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土地现状地类: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具体以实际调查为准)。
五、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及阳山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黎埠镇、七拱镇耕地57.2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7.2万元/公顷;秤架瑶族乡、大崀镇、杜步镇、黄坌镇、江英镇、岭背镇、太平镇、杨梅镇耕地52.6万元/公顷、园地40.5万元/公顷、林地18万元/公顷、养殖水面54.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5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52.6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6.2万元/公顷(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差额)。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七拱镇黎埠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5号)和《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山县青莲镇等10个乡镇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阳府〔2017〕26号)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等措施安置。该批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其中黎埠镇隔江村永红经济合作社0.0118公顷、隔江村新兴经济合作社0.00004公顷、隔江村中心经济合作社0.0228公顷;七拱镇西连村8队经济合作社0.0617公顷;以上涉及黎埠镇、七拱镇2个镇的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20万元/公顷;秤架瑶族乡大陂村立三、上街、下街、新街经济合作社0.0231公顷;大崀镇大崀村横崀经济合作社0.0114公顷;杜步镇杜步村杜步街经济合作社0.0107公顷;黄坌镇黄坌村黄一经济合作社0.0017公顷,黄坌村松木经济合作社0.0162公顷;江英镇江英村江南经济合作社0.0167公顷,江英村李屋经济合作社0.0126公顷;岭背镇犁头村文屋经济合作社0.0005公顷,犁头经济联合社0.0103公顷,岭背村街尾、中心、围埪经济合作社0.0331公顷;太平镇太平村上黎经济合作社0.0119公顷、太平村旧马经济合作社0.0168公顷、太平村新街经济合作社0.0004公顷;杨梅镇杨梅村义昌经济合作社0.0007公顷;以上涉及秤架瑶族乡、大崀镇、杜步镇、黄坌镇、江英镇、岭背镇、太平镇、杨梅镇8个乡镇的留用地按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其中,社保安置参照《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和《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0〕65号)文件执行。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当地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九、秤架瑶族乡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钟国洪,3102921;大崀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永捷,3102831;杜步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旭文,3102861;黄坌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冯杰,7381168;江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洁倩,18826619808;黎埠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邱谨行 ,7321032;岭背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秋良,7360793;七拱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启辉,7272625;太平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蓝伟杰,3102734;杨梅镇自然资源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成健旺 ,13927651981。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阳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