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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12-01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个案评估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广东省珠海市2021年最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二条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

  (二)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三)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

  (四)本补偿办法及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对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组建工作。

  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8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组建评估机构库,以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七条 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在征地专项补偿款中列支。评估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项目征地补偿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个案评估的项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以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提前3日公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取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会议按如下程序组织:

  1.介绍情况:介绍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

  3.宣布结果:工作人员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现场参与人员在签字表上确认。

  (三)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 选定的评估机构接受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否则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中,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十二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评估项目的,各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对于承接的征收补偿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避免影响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项目评估: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评估报告经技术评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进行项目评估的;

  (四)连续二次不参加抽签的;

  (五)擅自转让征收补偿评估业务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流程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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