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从府规〔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业经2022年第2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兑现及开发利用提出相关意见如下:
一、加快推进留用地兑现落实
(一)进一步优化留用地兑现审批手续。留用地兑现应由属地镇街统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依据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等相关文件落实兑现。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原则上在用地报批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留用地安置方案同步核定,最终结合实际征地情况调整确定。由属地镇街代办留用地的规划条件以及组织相关划拨前期资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编供地方案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同步核发划拨决定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持续稳定收益,高效集约开发利用土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中留地、置换经营性物业、折价入股方式参与产业园区建设、按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享受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等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
采用集中留地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一个或多个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统筹规划、收储和开发,镇街加强统筹力度,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
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按照每亩留用地置换400平方米物业执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内容,置换物业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明确留用地价值内涵。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留用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益,不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二、引导留用地高效利用
(四)留用地开发方式和用途。留用地原则上由属地镇街统筹,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持有管理,各行政村可结合实际情况与次级经济组织签订利益分配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留用地区位、集体经济实力等因素,选择入市流转或交由政府统筹开发等方式。留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实施开发使用,但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五)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留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留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出资)等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零星、分散的留用地交由所属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和统一经营管理。市场主体以使用权受让、使用权承租、使用权入股及联营等方式参与留用地开发的,应先由属地镇街统筹,按区招商政策进行准入评审,确定相关产业内容。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留用地使用权的、通过留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以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须同步办理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具体流转方式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通过转让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属地镇街制定土地公开转让方案,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确定。土地公开转让方案纳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按照公开转让程序确定受让人。公开转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受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管约定。受让人须按规定缴纳土地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其中将土地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按国有土地出让年限有关规定设定。受让方取得国有留用地使用权后符合条件后再转让的,如不涉及规划用途、容积率等内容调整,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留用地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前期服务单位,按照已出具的规划条件,研究提出留用地合作开发条件。经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通过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选取合作开发主体,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合作开发建设,入股、联营折算资产价值应以出让性质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综合确定。涉及留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凭成交确认书确认合作开发主体,并按本意见第(五)条第1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出租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获取租金作为集体收益。出租留用地使用权的,应确定土地公开出租方案,经依法表决通过后通过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六)加大政府统筹开发留用地的力度。各镇街作为主体统筹属地范围内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开发方案。产业园区应强化产业规划引领,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托管,通过统一招商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托管协议一次性或分期取得相关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表决通过,将国有留用地使用权交由政府按规划用途公开出让的,可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依约落实。
三、切实加强留用地批后监管
(七)实施留用地用途管控。留用地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进行开发利用,但不得安排为商品住宅用途。留用地地块集中连片的,符合详细规划相关要求的,可统筹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其留用地使用权,需要按规划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报有权机关批准。
(八)明确留用地兑现调整程序。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留用地开发条件变化的,应以“一案一策”的方式予以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按规定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的,可申请由政府为其置换其他地块。申请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留用地的,可按新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后按约定返还物业或折算相应的货币补偿。
(九)加强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首次权属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并公证留存,且须通过土地所在的区一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分类处置闲置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的留用地,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进行开发建设,确不具备自主开发能力,又无法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留用地入市流转,或交由政府收储按规划用途公开出让后按约定返还物业、折算货币补偿。对于超期未开工的留用地,应合理变更约定开竣工时间,切实履行开竣工督促职责,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国有留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纳入国有土地动竣工违约和闲置土地监管。
(十一)加强合同及社会信用管理。留用地供地批准文件及出让、转让、出租合同中,应当就规划条件、动工开发及竣工时间、闲置处置、土地闲置费收缴、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产业准入、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环保、运营监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留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未按供地批准文件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应将其违规违约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对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十二)规范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管理。留用地开发建设项目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股权、货币补偿款及相关收益,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教育、养老及医疗保障服务等,并由区农业农村及农村财务主管部门、镇(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相关收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广州市从化区关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市相关政策更新的,以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2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