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梧政办发〔2021〕114号
各城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15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梧政规〔2018〕7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梧政规〔2019〕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条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奖励措施进行调整。
(一)征收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额。取消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同等面积市场平均价格与被征收人房屋市场评估总价值的差额给予的购房奖励、直接货币补偿奖励及其他奖励等。
2.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征收建筑面积“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1.2,具体拆还比例,由城区政府按征收房屋的结构、不同地段安置房源,在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二)奖励办法。
1.签约奖励。
(1)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10元/平方米奖励。
(2)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第31天至第4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奖励。
(3)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的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第45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征收人,不予以奖励。
2.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0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单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5元/平方米奖励。
(2)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第31天至第45天内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单位,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奖励。
(3)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超过45天自行搬迁完毕并移交房屋给征收单位,将不能享受搬迁奖励。
3.补偿安置选择方式奖励。
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出房屋征收通知送达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拆迁奖励。框架房屋按200元/平方米奖励,砖混(混合)结构房屋按150元/平方米奖励,砖木结构房屋按100元/平方米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拆迁奖励政策。
第三条 调整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安置的面积由原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调整为按照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安置补偿最高建筑面积上限不超过450平方米。
2.货币补偿标准由原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段区分类定价,调整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条 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住房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和奖励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执行。
第五条 《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实施前,已经启动且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棚改项目,按该项目原已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继续执行。
第六条 《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第八条 《梧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