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规〔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8日
广西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迁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三条 实施本市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以及搬迁人员安置,适用《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其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参照《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因建设项目需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协商处理。
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房屋补偿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参照《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征迁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市住建局负责被拆迁户安置建设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核查被搬迁人员的就业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征迁违法犯罪、核查被搬迁人员户籍情况。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保障和案件应诉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处理被征迁群众信访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坟墓、社(庙)迁移,核查被搬迁人员的婚姻情况。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拆除城市建成区征迁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
各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及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核实村民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建设合法性并打击违章违建行为。
土地征收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等权属纠纷的,由相关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处。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和相关镇人民政府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共同调查核实。被征收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据实填写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表。
市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决策主体应当同时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城镇批次用地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社会稳定主管部门作为评估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方案,并将拟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组织听证及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和相关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清点、核实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搬迁安置内容的依据。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土地征收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征收补偿、安置等内容签订协议,同时签字确认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表等协议附件。
(六)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拟征地补偿和安置决定。但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当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征收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足额预存,保证足额到位。
(八)征收申请及审批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依据已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偿登记结果,组织相关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九)征地批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出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并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市人社局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获得征收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后交出土地。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经与土地征收部门协商后仍达不成协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被征收土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无法确定权属或存在争议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广西东兴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不分地类不分区片,统一按东兴市第一区片(东兴镇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33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3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100元/亩)进行补偿。
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广西东兴市征收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但应当扣减建(构)筑物和道路的占地面积。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一)成片青苗按正常种植密植度以亩为单位一次性补偿。零星种植的青苗以棵数清点计算补偿,但不得超过以亩为单位计算补偿的金额。
(二)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青苗的,以主种的青苗确定补偿种类,按亩为单位计算补偿,不得以品种进行分类作重复计算补偿。
(三)成片种植的青苗超过合理密植度的,按合理密植度的标准计算补偿;未达到合理密植度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部分枯死的青苗,按合理密植度折算面积后计算补偿。
(四)名贵树种原则补偿迁移费用,不愿迁移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养的;
(二)征收补偿后重复移植到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三)征收时未成活或已枯死的;
(四)征收后种植的;
(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广西东兴市拆迁村庄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合法住宅,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拆迁生产、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198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第十条 拆迁村庄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住宅,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补偿标准参照附件2执行。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各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按土地使用证且符合国家规定审批使用的面积,宅基地“三通一平”建设费用按300元/㎡补偿,超出规定的部分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设的;
(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改建的。
第五章 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程序
(一)资料收集
被搬迁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出生证、义务兵证、士官证等材料。
(二)资格认定
征迁领导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认定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资格,编制安置方案,并在被搬迁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三)审批实施
根据收集意见,重新核定符合安置条件搬迁安置人员,确定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因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搬迁户以人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一)商品房安置
每个安置人员安置建筑面积80㎡(含公摊面积)的商品房(毛坯房)。商品房建筑面积分为80㎡、120㎡、160㎡三种户型,被搬迁人可根据本户安置人员和条件选择相应的户型。安置的商品房按800元/㎡的价格认购。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的商品房实际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2800元/㎡的标准补偿给安置户。
(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以人为单位,每个安置人员按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货币补偿。选择货币安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整大户或有自主产权房屋的安置小户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搬迁安置协议》并领取相关补偿费;
2.完成征迁范围内所有房屋拆除;
3.提供个人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合法自主产权房屋或由父母、子女承诺能自行解决永久居住。
第十五条 依法安置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安置对象是被搬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三)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农村土地承包资格;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及相关收益分配的权利,承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安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将户口外迁的人员(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安置范围:
(一)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转业复员后国家不予安置的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服刑人员;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员,且有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于安置截止日期前回迁的原籍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子女;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员,且有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因外出务工将户口迁到外地的人员;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员,且有合法的房屋被征收,因婚姻原因将户口迁到外地的人员;
(五)上述未列明确的其他情形人员,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员:
(一)已安置过的;
(二)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含离、退休);
(三)安置公告截止日期后出生或迁入的;
(四)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五)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居住或生产经营的;
(六)因读书、寄(托)养投靠亲属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内的;
(七)已成年随迁父母或投靠亲属迁入的;
(八)入籍其他国家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十八条 安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被搬迁人需临时过渡安置的,自房屋拆除或腾空移交之日起,由政府提供2年临时安置周转房,并按8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期满安置房已交付的,被搬迁人必须无条件退还周转房。对不需要提供临时周转房的,按1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超过2年未能交付安置房的,应顺延安置人员临时周转房的居住期限,并对被搬迁安置人员按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被搬迁安置人员发放生活费补助,直至交付安置房为止,该项费用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因线性、单独选址项目工程用地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的,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补偿。被搬迁人按规定时间完成所有住宅拆除并自行解决回建地的,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按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含临时过渡补助费、回建地“三通一平”建设费用)。被搬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解决回建地的,由政府另行解决安置。
第六章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预留部分土地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使用,具体预留方法如下:
(一)按征地面积5%计算预留集体土地,预留地原则上不超出10亩,对超出10亩部分的面积按20%予以增加。征地面积不包括政府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用地。
(二)预留集体土地的50%转换为商铺(产业用房、物业商铺)的方式进行安置。被折算部分土地权属及物业用房归政府所有,商铺(产业用房)权归村级集体所有。
(三)预留集体土地不准转让或私分,要按照规划依法开发建设,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
(四)预留集体土地按8.6万元/亩交纳土地开发成本费,转换为商铺的部分免交纳土地开发成本费。
(五)对已实施成片开发征迁安置并已完成预留集体土地的,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被征迁安置人员。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根据用地规模按一定比例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当事人属孤儿、特困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按要求完成征迁后,提供相关合法证件或证明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公示后,按1-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协调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二)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敲诈勒索财物的;
(四)强揽工程建设的;
(五)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阻碍征拆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阻碍国家建设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征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含《东兴市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村庄建设用地上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生产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新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东兴市集体土地征收搬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广西东兴市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一、 成片种植、养殖类
序号 |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元/亩) |
1 |
耕地 |
常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等短期农作物 |
3000 |
2 |
林地 |
松树、加楝木、杂木及其他混交林 |
1500 |
3 |
草地 |
养殖草类、绿化草坪 |
1200 |
4 |
荔枝、龙眼树 |
种植时间 1 年以下(含 1 年) |
1600 |
种植时间1-2 年 (含 2 年) |
2100 |
||
种植时间2-3 年 (含 3 年) |
2800 |
||
种植时间3-4 年 (含 4 年) |
4000 |
||
种植时间4-5 年 (含 5 年) |
5500 |
||
种植时间 5 年以上 |
6500-8000 |
||
5 |
柑、桔、橙、柠檬、石榴、大青枣、桃 子、人心果、人参果、黄皮果、李子、 蕃桃、杨梅、莲雾、蛋黄果、枇杷、木籁、樱桃、无花果、沙梨、油茶树 |
种植时间 1 年以下(含 1 年) |
1600 |
种植时间1-2 年 (含 2 年) |
2100 |
||
种植时间2-3 年 (含 3 年) |
2800 |
||
种植时间3-5 年 (含 5 年) |
4000 |
||
种植时间 5 年以上 |
5500 |
||
6 |
木菠萝、杨桃、柚子、芒果、玉桂、八 角树、山竹、罗芒、橄榄、板栗、柿子、 红毛丹、榴莲、牛油果、橡胶 |
胸径<5 ㎝ |
1600 |
5 ㎝≤胸径<10 ㎝ |
2100 |
||
10 ㎝≤胸径<20 ㎝ |
2800 |
||
20 ㎝≤胸径<30 ㎝ |
4000 |
||
胸径≥30 ㎝ |
5500 |
||
7 |
火龙果、胡椒 |
未投产 (苗生长未上顶圈架或者出现衰退老化现象、放弃生产管理的) |
3000-3500 |
已投产 (苗生长已上顶圈架) :挂果率小于 50% |
4000-5000 |
||
盛果期:挂果率大于 50% |
6500-7800 |
||
8 |
葡萄、百香果、猕猴桃、罗汉果、香蕉、芭蕉、地菠萝(凤梨) 、桑树、木瓜 |
未挂果 |
1500 |
部分挂果 |
2000 |
||
全部挂果 |
3000 |
||
9 |
速生桉树、杉树、木麻黄、相思树 |
胸径<5 ㎝ |
1200 |
5 ㎝≤胸径<10 ㎝ |
1500 |
||
10 ㎝≤胸径<15 ㎝ |
2000 |
||
15 ㎝≤胸径<20 ㎝ |
2500 |
||
胸径≥20 ㎝ |
3500 |
||
10 |
茶园 |
3 年以下处于育树期 |
2000 |
3 年以上进入收获期 |
3000 |
||
11 |
牛大力、石斛、三七、金银花等中草药材 |
1 年以下 (含 1 年) |
2000 |
1 年以上,3 年以下 (含 3 年) |
3000 |
||
3 年以上 |
4000 |
12 |
花卉、苗圃 |
盆 (袋) 栽类 |
2000 |
地栽类 |
4000 |
||
13 |
鹰爪树、假桂、红树林、凤凰树、叶紫薇等风景树 |
胸径<10 ㎝ |
3000 |
10 ㎝≤胸径<20 ㎝ |
4000 |
||
胸径≥20 ㎝ |
5000 |
||
14 |
罗汉松、金花茶、黄花梨、沉香、胭脂树、檀香等名贵树种 |
盆 (袋) 栽类 |
4000 |
地栽类 |
7000 |
||
地栽切枝类 |
8000 |
||
15 |
鱼及一般淡水养殖 |
未收获的 |
2500 |
16 |
虾、蟹等海鲜类养殖 |
未收获的 |
4000 |
17 |
甲鱼、龟、蛇、鳄鱼等特殊养殖 |
迁移费 |
5000 |
18 |
畜牧类规模养殖 |
迁移费 |
50 元/头 |
19 |
家禽类规模养殖 |
迁移费 |
1元/只 |
二、零星种植类
序号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
胸径 <5 ㎝ |
5㎝≤ 胸径 <10 ㎝ |
10㎝≤ 胸径< 20 ㎝ |
20㎝≤胸径<30㎝ |
30 ㎝≤胸径<40㎝ |
胸径 ≥40 ㎝ |
|||
1 |
龙眼树、荔枝树 |
棵 |
5 |
15-40 |
50- 130 |
130-200 |
200-300 |
300-5 00 |
2 |
芒果、柚子、杨桃、橄榄、八角、山竹、罗芒、板栗、柿子、榴莲、牛油果、橡胶、红毛丹、木菠萝 |
棵 |
5 |
5-25 |
26-65 |
65-95 |
95- 130 |
130- 1 90 |
3 |
蕃桃、李子、杨梅、莲雾、枇杷、木籁、黄皮果、蛋黄果、无花果、樱桃、水葡萄 |
棵 |
5 |
5-20 |
25-60 |
65-80 |
80- 120 |
120- 1 70 |
4 |
玉桂树、鹰爪树、假桂 |
棵 |
2 |
7 |
25 |
35 |
45 |
65 |
5 |
松树、桉树、加楝木、柳树、桐油树、南非叶、其他杂木 |
棵 |
2 |
5 |
15 |
20 |
25 |
30 |
6 |
杉树、苦楝树、木麻黄、相思树 |
棵 |
2 |
7 |
15 |
25 |
35 |
45 |
7 |
椰树、槟榔、蒲葵、棕榈 |
棵 |
5 |
15 |
30 |
50 |
70 |
80 |
8 |
榕树、桂花树、木棉树、玉兰树、秋枫树、柏树、樟树、大叶榄仁 |
棵 |
5 |
5- 15 |
20-40 |
40-60 |
60-80 |
100- 1 50 |
9 |
黄花梨、沉香、红花犁、胭脂树、楠木、凤凰树、叶紫薇、罗汉松、檀香等名贵乔木 |
棵 |
5 |
20-30 |
40-80 |
100-200 |
200-300 |
300-4 00 |
10 |
柑果、桔果、橙果、沙梨、柠檬、石榴、 大青枣、人心果、人参果、桃子、释迦、咖啡 |
棵 |
地径 5cm 以下:5 元;地径 5- 10cm:25 元;地径 10- 15cm: 40元;地径 15cm以上:70 元; |
11 |
金花茶、油茶树、铁树、红树林 |
棵 |
地径 3cm以下:5 元;地径 3-5cm:20 元;地径 5- 10cm:40 元;地径 10- 15cm:60 元;地径 15-20cm:80 元;地 径 20cm以上:100 元 |
12 |
葡萄、百香果、猕猴桃、罗汉果、木鳖果 |
棵 |
未成果 20 元、成果 30-50 元 |
13 |
芭蕉树、香蕉树、木瓜树 |
棵 |
未成果 2 元、成果 10- 15 元 |
14 |
桑树 |
丛 |
未成果 5 元/丛,成果 15 元/丛 |
15 |
牛大力 |
株 |
1 年以内:2 元;1-3 年:4 元;3 年以上:5 元 |
16 |
单竹、黄竹 |
条 |
胸径 5 ㎝以上:2 元 |
17 |
稔竹、马蹄竹 |
条 |
胸径 3 ㎝以上:5 元 |
18 |
勒竹、甜竹、麻竹 |
条 |
胸径 5 ㎝以上:7 元 |
注: 1 、胸径:林木类胸径大小采用树木主干离地表面 1.2 米处的直径
2 、地径:林木主干靠近地表面 20cm处的直径
3 、计算鱼、虾塘的补偿面积是指塘的水面面积
4 、零星种植:指不集中种植,零星分布,种植数量较少,集中种植和数量较多的按照成片种植标准执行。
三、竹木果树的合理种植密度
品种 |
种植密度 (株/亩) |
柑橘 (沙糖桔、橙) |
70 |
龙眼 |
初产期每亩56 棵,盛产期每亩 33 棵 |
荔枝 |
初产期每亩56 棵,盛产期每亩 33 棵 |
香蕉(芭蕉) |
135 |
地菠萝 |
3000 |
火龙果 |
330 |
芒果 |
55 |
百香果 |
100 |
三华李 |
45 |
莲雾 |
25 |
木菠萝 |
20 |
杨桃 |
30 |
橄榄 |
25 |
黄皮 |
40 |
番石榴 |
40 |
余(油) 柑 |
60 |
葡萄 |
200 |
柚子 |
25 |
大青枣 |
33 |
附件 2
广西东兴市村庄建设用地上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内容 |
补偿 单位 |
补偿 标准 |
备注 |
一 |
住宅房屋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
层高 2.8 米以上 |
元/㎡ |
1200 |
1 、含宅基地土石方、房屋地基基础, 门窗、防盗网、楼梯扶手、 内外墙普通抹灰、刮腻、喷漆、水泥地板、水、电、通信、网络和室内不可移动生活配套设施等;2 、房屋层、檐 口高度低于标准的,每降低20 厘米按相应房屋补偿标准降低 10%;3 、拆迁未装饰装修的房屋,按相同类别的房屋的补偿标准的 80%补偿。4 、拆迁时屋面已破烂,残旧等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相同类别的房屋标准的 50%补偿。 |
钢筋混凝土砖石结构 |
层高 2.8 米以上 |
元/㎡ |
1100 |
|||
红砖、石砖瓦木结构 |
檐口高 2.8 米以上 |
元/㎡ |
900 |
|||
泥砖、水泥砖瓦木结构 |
檐口高 2.8 米以上 |
元/㎡ |
800 |
|||
二 |
住宅装饰 装修 |
室内地板贴砖 |
根据住宅室内地板贴砖面积比例按房屋补偿总价给予 1%-6%补偿 |
|||
室外墙面贴砖 |
根据住宅外墙贴砖面积比例按房屋补偿总价给予 1%-6%补偿 |
|||||
室内墙面贴砖 |
根据住宅室内墙贴砖面积比例按房屋补偿总价给予 1%-4%补偿 |
|||||
室内天棚吊顶 |
根据住宅天棚吊顶面积比例按房屋补偿总价给予 1%-2%补偿 |
|||||
坡型屋面贴琉璃瓦 |
根据住宅坡型屋面贴琉璃瓦面积比例按房屋补偿总价给予 1%-2%补偿 |
附件 3
广西东兴市生产生活配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特征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 |
村庄建设用地上生产生活房屋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层高 2.8米以上 |
元/㎡ |
700 |
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地板、门窗、水电、不可移动设施,房屋层高低于 2.8 米的, 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砖石瓦木结构 |
檐口高 2.8 米以上 |
元/㎡ |
450 |
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地板、门窗、水电、不可移动设施,房屋檐口高度低于 2.5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
二 |
农用地上农业生产看管用房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层高 2.8米以上 |
元/㎡ |
500 |
补偿标准已含室内配套设施, 内外装饰装修,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 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厨房及卫生间等按标准的 70%补偿。房屋层高低于 2.8 米的, 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砖石瓦木结构 |
层高 2.8米以上 |
元/㎡ |
350 |
补偿标准己含室内配套设施, 内外装饰装修,补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 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厨房及卫生间按标准的70%补偿。房屋檐口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
三 |
其他建构筑物及设施 |
砖瓦木结构畜舍及特种养殖用房 |
檐高 2 米以上 |
元/㎡ |
250 |
含室内各项配套设施、 内外装饰装修,半封闭墙体的按 80%补偿。屋檐口高度低于 2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10% |
砖瓦木结构禽舍 |
檐高 1.5米以上 |
元/㎡ |
100 |
含室内各项配套设施、 内外装饰装修,半封闭墙体的按 70%补偿,屋檐口高度低于 1.5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
禽 (畜) 养殖大棚、简易棚、农用大棚 |
檐高 1.5米以上 |
元/㎡ |
50 |
低于 1.5 米的按 70%计算补偿 |
||
钢筋混凝土结构候车站(亭) 、加油站 台、休憩(闲)凉亭 |
元/㎡ |
500 |
按投影面积计算,补偿标准已含装饰装修 |
钢架棚 |
标准工型、槽型钢架檐口高 2.8 米以上 |
元/㎡ |
250 |
四周砖砌体按相应类型围墙计算补偿,檐口高度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
普通方型、 圆型、角型钢架檐口高2.8 米以上 |
元/㎡ |
120 |
四周砖砌体按相应类型围墙计算补偿,檐口高度低于 2.8 米的,每降低 20 厘米补偿标准降低 10% |
|||
生活饮水用水井 |
石砌、浆石砌、水泥圈 |
m |
170 |
|||
机井 |
15m以上 |
口 |
1700 |
|||
农用水井 |
m |
80 |
||||
水沟 |
水泥砂浆砌砖、石体,现浇混凝土护壁 |
m |
30 |
|||
女儿墙、 围墙 |
红砖、水泥砖、瓷瓶、铁件结构 |
元/㎡ |
100 |
|||
挡土墙 |
混凝土 |
m3 |
280 |
|||
浆砌石 |
m3 |
150 |
||||
干砌石 |
m3 |
80 |
||||
晒场、水泥地板 |
厚度 3cm厚 |
元/㎡ |
30 |
|||
村级混凝土道路 |
m³ |
500 |
含路面、路基、水稳层 |
|||
混凝土门楼、不锈钢大门、铸铁大门 |
元/㎡ |
330 |
庭院围护设施 |
|||
生活饮用蓄水水池 |
水泥砂浆砌 12cm 厚以上砖石护壁,6cm厚以上混凝土铺底 |
m3 |
140 |
每座超过 15 m3 的按 15 m3 计算 |
||
标准化粪池 |
元/座 |
1500 |
||||
农用配套水、粪、养殖、生产加工用池 |
水泥砂浆砌 12cm 厚以上砖石护壁,6cm厚以上混凝土铺底 |
m3 |
80 |
每座超过 10 m3 的按 10 m3 计算 |
||
3cm厚以上水泥砂浆护壁、铺底 |
m3 |
20 |
每座超过 5m³的按 5m³计算 |
|||
泥壁、泥底 |
m3 |
10 |
每座超过 5m³的按 5m³计算 |
|||
沼气池 |
10m3 以下 (含10m3) |
元/座 |
3500 |
|||
10m3 以上 |
元/座 |
5000 |
砖、瓦、灰窑 |
20m3 以下 (含20m3 ) |
元/座 |
5000 |
|||
20m3 以上 |
元/座 |
8000 |
||||
给水塑料管、镀锌管 |
直径 15mm |
m |
4 |
1.室内不作计算补偿;2.含配套使用零件 |
||
直径 20mm |
m |
5 |
||||
直径 25mm |
m |
6 |
||||
直径 32mm |
m |
10 |
||||
排污塑料管 |
直径 50mm |
m |
9 |
含配套使用零件 |
||
直径 75mm |
m |
12 |
||||
直径 110mm |
m |
16 |
||||
直径 160mm |
m |
36 |
||||
给水、排污钢筋水泥预制管 |
直径 300mm |
m |
40 |
含各项配套建设费用 |
||
直径 400mm |
m |
50 |
||||
直径 500mm |
m |
60 |
||||
直径 600mm |
m |
70 |
||||
直径 800mm |
m |
120 |
||||
直径 1000mm |
m |
150 |
||||
直径 1200mm |
m |
200 |
||||
供电设施 |
220V供电输入线路 |
元/档 |
400 |
1. 每档以两水泥电线杆之间 50 米计算补偿,使用木立杆简易线路折半计算补偿;2.用户电表输出线路不作清点补偿。 |
||
380V供电输入线路 |
元/档 |
800 |
||||
四 |
养殖塘 |
四周围堰养殖塘 |
元/亩 |
2000-3000 |
1.具备堤外坡、内坡砖石砌体、砂浆抺面护坡内铺地膜的养殖塘按照最高标准补偿;2. 土质堤体内坡铺地膜、零星砌体、水泥砂浆抺面护坡的 养殖塘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3. 含进 (排)水涵洞等构筑物;4.计算方法:以坝外起坡脚计算建塘面积。 |
|
堰塞养殖塘 |
混凝土、砖石护坡 |
m3 |
280 |
|||
土石方坝体 |
m3 |
25 |
设备搬迁费 |
元/亩 |
200 |
含临时供电线路、抽水、发电、增氧设备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不再丈量清点。 |
|||
五 |
坟墓 |
未满3 年 |
元/座 |
8000 |
||
3年以上 |
元/座 |
5000 |
||||
小葬坟 |
元/座 |
3500 |
每增加一金增加 1000 元 |
|||
白坟 |
元/座 |
6000- 10000 |
每增加一金增加 1000 元 |
|||
暂寄存金 |
元/座 |
800 |
||||
无主坟 |
元/座 |
1500 |
迁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