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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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拆迁政策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03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

  富政规〔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已经自治县九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2023年未做调整继续沿用2020年施行版本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划分示意图

  (二)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划分表


县级名称

区片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土地补偿费(元/亩)

安置补助费(元/亩)

富川瑶族自治县

第一区片

451123001

富阳镇;新永社区、仁升社区、阳寿社区、凤凰社区、城东社区、马鞍山社区、新建社区、沙汪村、竹稍村、茶家村、新坝村、木榔村、山宝村、黄龙村

40800

24480

16320

古城镇;杨村村、大岭村

第二区片

451123002

富阳镇:巩塘村、荻庆村、朝阳村、羊公村、西屏村、社三村、江塘村、大围村

38000

22800

15200

白沙镇:白沙社区、井山村、木江村、鸡岭村、檠田村、茶青村

莲山镇;吉山村、沙洲村、罗山村、莲塘村、洞口村、下坝山村

古城镇;横山社区、粟江村、茶源村、山田村、高路村、莫家村、秀山村、塘贝村

福利镇;香草坪社区、福利村、罗丰村、务溪村、白竹村

麦岭镇;麦岭社区、麦岭村、长春村、涌泉村、月塘村、村黄村、金田村、和睦村、三民村

葛坡镇;葛坡社区、林桂村、宅祥村、极乐村、山塘村、斑竹村、岐山村、深坡村、马坪村、合洞村、马槽村

城北镇:城北社区、城北村、六合村、马山村、石狮村、巍峰村、新寨村、矮岭村、凤岭村、栗木岗村

朝东镇;朝东社区、朝东村、秀水村、和平村、民主村、蚌贝村、儒子村

新华乡;新华社区、东湾村、盘坝村、坪源村

石家乡;石家社区、石枧村、黄竹村、龙湾村

 

柳家乡:柳家社区、凤岭村、新石村、下湾村、石坝村、龙岩村、洞井村、洋新村

第三区片

451123003

富阳镇;铁耕村、涝溪村、洋溪村

37150

22290

14860

白沙镇;坪江村

莲山镇;金峰村、洋狮村、米溪村、鲁洞村、荆早村

福利镇;花坪村、毛家村、红岩村、浮田村、洞池村、水头屯村

麦岭镇;大坝村、新造村、小田村、秀林村、高桥村

葛坡镇;上洞村、楼村村

城北镇;俩源村、泗源村

朝东镇;东水村、黄宝村、岔山村、塘源村、营上村、桐石村、龙归村、石林村、高宅村、油沐村、茶山村、黄沙村、长塘村、鲤鱼塘村、福溪村

新华乡;新华村、井湾村、莲山塘村、路坪村、先锋村、路溪村、龙集村

石家乡;曹里村、城上村、坪珠村、泽源村

柳家乡;长溪江村、龙岩村、大湾村

(三)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地类补偿标准表

地类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城区内

城区外

临时用地年补偿单价

水田(包括水浇地、养殖坑塘)

48000

45000

4500

旱地

45000

43000

4300

园地

42000

40000

4000

林地

40800

38000

4000

其他农用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之外的农用地)

参照该地类的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以外)

参照旱地标准补偿

未利用地

16300

15000

3500

注:1.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区内指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划分表的第一区片范围,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区外为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划分表的第二、三区片范围。

2.在征地过程中,若为同一项目(特别是线状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征地,而被征土地位于不同级别区片的范围内,导致补偿安置费用不同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若大多数位于较高级别区片范围内,可以按高级别的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若多数位于较低级别区片范围内,则位于高级别范围内的,按高级别的区片价执行,低级别的可以适当提高。

(四)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耕地农作物青苗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

水稻(藕、鱼、马蹄)

2100元/亩

糖蔗、果蔗

2500元/亩

木薯、红薯

2000元/亩

蔬菜(瓜、菜、豆、菇)

2500元/亩

其它旱地作物(花生、黄豆、绿豆、玉米等)

1900元/亩

烤烟

3000元/亩

芋头

未收成

2000元/亩

已收成

3500元/亩

生姜

3000元/亩

(五)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林地青苗补偿

1.用材林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成熟林

1600元/亩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的未成熟林

2500元/亩

幼林、新造林

1400元/亩

郁闭度0.2以上薪炭林、灌木林

1000元/亩

郁闭度0.2以上经济林

1900元/亩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2800元/亩

速生桉

满一年生长期

1400元/亩

满两年生长期

1600元/亩

满三年生长期

2100元/亩

樟树(移植及保护费用)

直径20公分以上39公分以下

2700元/株

直径40公分以上79公分以下

3000元/株

直径80公分以上99公分以下

4800元/株

直径100公分以上

5300元/株

备注: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

2.桂花树

名称

成片

零星(不足0.1亩)

桂花树(每亩最多补600株)

直径1公分以上5公分以下(含5公分)

6000元/亩

10元/株

桂花树(每亩最多补300株)

直径6公分以上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

15000元/亩

50元/株

桂花树(每亩最多补200株)

直径11公分以上15公分以下(含15公分)

20000元/亩

100元/株

桂花树(每亩最多补50株)

直径16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

25000元/亩

500元/株

桂花树(每亩最多补30株)

直径20公分以上

30000元/亩

1000元/株

备注:桂花树不连片或连片种植但面积小于0.1亩的,按单株计算赔偿,超过0.1亩的按成片赔偿

3.林木移植费

名称

零星

林木移植费

胸径1-3厘米(包含3厘米)

10元/株

胸径3-5厘米(包含5厘米)

20元/株

胸径5-8厘米(包含8厘米)

50元/株

胸径8-10厘米(包含10厘米)

100元/株

胸径10-15厘米(包含15厘米)

200元/株

胸径15厘米上

300元/株

(六)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经济作物及果树补偿

名称

成片

零星(不足0.1亩)

板栗、枇杷、李子、柿子、枣子、梨子

一年

2800元/亩

35元/株

二年

3800元/亩

55元/株

三年

4700元/亩

65元/株

四年

6200元/亩

105元/株

五年

7300元/亩

125元/株

六年以上

9500元/亩

160元/株

脐橙、柚子

一年

2800元/亩

55元/株

二年

5500元/亩

80元/株

三年

8700元/亩

105元/株

四年

12800元/亩

160元/株

五年

15500元/亩

205元/株

六年以上

20500元/亩

205元/株

桃子、石榴、山楂、杂果等

一年

2000元/亩

30元/株

二年

3000元/亩

60元/株

三年

4000元/亩

75元/株

四年

6000元/亩

105元/株

五年

7200元/亩

130元/株

六年以上

8800元/亩

145元/株

蜜桔、早熟柑

一年

3500元/亩

40元/株

二年

5500元/亩

55元/株

三年

7500元/亩

85元/株

四年

10800元/亩

110元/株

五年

12500元/亩

155元/株

六年以上

15000元/亩

180元/株

杨梅

一年

2200元/亩

40元/株

二年

2500元/亩

45元/株

三年

2800元/亩

50元/株

四年以上

4500元/亩

80元/株

葡萄

一年

7600元/亩

22元/株

二年以上

10500元/亩

37元/株

猕猴桃

一年

4500元/亩

20元/株

二年

6000元/亩

25元/株

三年

7000元/亩

30元/株

四年

12000元/亩

35元/株

五年

15000元/亩

40元/株

六年以上

16000元/亩

45元/株

砂糖桔、贡柑、沃柑

一年

3200元/亩

40元/株

二年

5500元/亩

55元/株

三年

8800元/亩

100元/株

四年

12500元/亩

155元/株

五年

15800元/亩

210元/株

六年以上

20500元/亩

225元/株

百香果、火龙果

一年

4500元/亩

25元/株

二年

6300元/亩

35元/株

三年

8600元/亩

55元/株

葛薯、淮山

已收益

4500元/亩

 

未收益

2500元/亩

 

茶叶

 

3000元/亩

有收益的25元/株

花卉、苗圃

 

4800元/亩

 

油茶树

未收益或收益不足2年

1400元/亩

15元/株

已收益2年以上

2900元/亩

27元/株

竹子(直径3厘米以上)

小蔸(10-30根)

55元/蔸

 

中蔸(30-50根)

105元/蔸

 

大蔸50根以上

210元/蔸

 

10根以下以单株算

5元/蔸

 

松树及其他树木

1.5米高处直径10公分以上

45元/株

 

备注:1.果树不连片或连片种植但面积小于0.1亩的,按单株计算赔偿,原则上按单株计算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按亩数计算的赔偿金额,超过0.1亩的按成片计算赔偿;2.特殊果木或没有列举的品种价格原则上参照征地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

(七)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砖混结构,主房

(一)砖混结构房(内外装饰齐全)

元/平方米

1500

房屋装饰分为外墙贴瓷砖或涂墙漆,室内地板铺地板砖、室内墙壁批灰刮腻子、窗安装齐全、门安装齐全等。以上五项齐全为全装饰、具有任意三到四项为半装饰、具有任意一到两项为简装饰、上述五项均无的为无装饰。

(二)砖混结构房(半装饰房)

元/平方米

1400

(三)砖混结构房(简装饰房)

元/平方米

1300

(四)砖混(无装饰房)

元/平方米

1100

二、砖、石、木结构、主房

(一)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房

元/平方米

700

 

(二)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700

 

(三)砖泥墙木瓦房

元/平方米

600

 

(四)木阁楼

元/平方米

300

 

三、附属房:厨房等

(一)砖混房

元/平方米

750

已报废的生产、生活设施及构筑物不予赔偿。

(二)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600

(三)泥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500

四、简易房(厕所、猪牛栏、茅房、棚房等)

(一)红、青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500

已报废的生产、生活设施及构筑物不予赔偿。

(二)泥砖瓦面

元/平方米

400

(三)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元/平方米

250

(四)无墙盖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元/平方米

120

(五)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有墙体有硬化)

元/平方米

200

 

(六)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有硬化)

元/平方米

150

 

(七)铁皮瓦钢铁支架结构(无墙体去硬化)

元/平方米

80

 

五、其他设施

(一)机钻井、深井

元/米

150

按深度计算补偿

(二)泥井、抗旱井

元/每眼

1200

 

(三)手摇井(小口径钻井)

元/每眼

1200

 

田头灌溉井

元/每眼

250

 

微喷灌溉设施

元/亩

500

 

(四)沼气池(管道等配套设施不另补偿)

元/立方米

500

 

(五)农村粪池:砖石结构(水泥灰浆)

元/立方米

170

 

(六)围墙、泥砖(砖石)

元/平方米

120

不分结构、厚度和好坏,按地面以上部分的面积计算

(七)晒场

元/平方米

80

指独立的水泥、三合土晒场或地坪;土晒场、土地坪不予补偿

(八)室外的砖混单立水柜、水池

元/立方米

250

 

(九)供电表(包括三相电户)

元/户

350

 

六、坟墓

(一)有碑

元/座

4500

无主坟由施工单位深埋,不予赔偿

(二)无碑

元/座

3000

七、户外自来水管

(一)镀锌管(指室外公用管道)

内径15毫米

元/米

8

 

内径20毫米

元/米

10

 

内径25毫米

元/米

15

 

内径32毫米

元/米

25

 

内径40毫米

元/米

40

 

内径50毫米

元/米

50

 

内径65毫米

元/米

60

 

(二)室外引水塑料管(胶管)

内径15毫米

元/米

5

 

内径20毫米

元/米

6

 

内径25毫米

元/米

7

 

内径32毫米

元/米

9

 

内径40毫米

元/米

12

 

内径50毫米

元/米

15

 

内径65毫米

元/米

35

 

(三)水泥管

直径30公分

元/米

60

 

直径40公分

元/米

80

 

直径50公分

元/米

100

 

直径60公分

元/米

120

 

直径100公分

元/米

200

 

八、窑洞、菜窖

元/个

220

不分大小深浅,以个计

九、浆石挡墙

元/立方米

250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算。地面以下部分和干砌片石挡墙,不补偿;与房屋相关的浆石挡墙,不予赔偿

十、石灰窑

元/座

1800

为综合单价,石灰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一、砖瓦窑

元/座

3500

为综合单价,砖瓦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二、工业烟囱

在用

万元/米

0.25

 

废弃

万元/座

3

 

十三、电力设施

(一)220伏配送电路

万元/公里

4.2

 

用户安装的室外简易220伏线

元/米

6

 

(二)380伏配送电路

万元/公里

6.6

 

用户安装的室外简易380伏线

元/米

10

 

(三)1万伏输电路

万元/公里

10.8

 

(四)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50

 

(五)3.5万伏配送电线路

万元/公里

18

 

1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35

 

十四、电信设施

(一)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7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6.8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4

 

(二)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8

架空12芯以上参照直埋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3.2

 

3.直埋36芯

万元/公里

3.5

 

4.直埋48芯

万元/公里

3.9

 

5.直埋64芯

万元/公里

7.5

 

供电户、有线电视户迁移

元/户

250

 

有线电话、宽带网线迁移

元/户

250

 

  备注:1.以上补偿单价包括住房内水池、化粪池,供、排水,太阳能,灶台,卫生设施等。2.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的主房(房屋高度不低于6米,木阁楼高度不低于2.5米)其建筑面积按一层半计,附属房按一层计,砖混结构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

  (八)以上青苗补偿标准均包含移植费用,领取补偿款后均不再另行对移植费用进行补偿。

  二、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说明

  第一条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域范围所辖12个乡镇,包括12个乡镇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贺州华润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司法、审计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二条本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涉及价格测算所使用基础数据为2019年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参照土地分类标准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与三大类》。

  第三条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业务指导工作,其他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征地区片范围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四项费用。具体为: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分配按征收集体土地时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2.“原来不同土地收益的差异性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体现”的补偿方式已深入人心,富川瑶族自治县此次征地区片地价考虑具体区片的地类差异情况,根据所征的地类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按照各类土地的生产收益、生产成本、项目开发成本进行分级归并,经过多源详细调查测算和反复论证,确定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域土地可分为七类:第一类为水田(包括水浇地、养殖坑塘);第二类为旱地;第三类为园地;第四类为林地;第五类为其他农用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之外农用地);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以外);第七类为未利用地。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县级有关规定实行综合补偿。本标准青苗补偿价格是按近三年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获得的平均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富川瑶族自治县各乡镇区域实际价值计算获得平均值作为其补偿标准。

  4.青苗补偿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套种农作物的按其中一种主要农作物进行补偿,原则上就高不就低。特别是如有下列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1)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后突击栽种的青苗、果树,挖掘的鱼塘和养殖的鱼类,搭建的各类大棚等;

  (2)不具有合法产权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或暂保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本标准中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市场情况,经协商后合理予以补偿;特殊果木,专业养殖、特殊养殖动物由专业部门认定评估后予以补偿。

  6.经依法补偿后的农作物及地上附着物仍归属原所有权人,由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视为放弃处理权。

  第五条 宅基地的补偿和安置

  1.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

  (1)需要回建地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回建地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48平方米、最高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

  (2)征收主房不需要回建的,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3)征收非主房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非主房所占土地按第一款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4)住房回建暂住补偿:补偿面积按主房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时间从拆房之日开始,一次性补偿一年费用,补偿标准为12元/㎡·月;房屋搬迁一次性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2.国有土地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产业发展用地安置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10%的标准执行。产业发展用地以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标准经土地评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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